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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商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现将《张家界市餐饮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张家界市商务局2026年9月10日附件:张家界市餐饮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张家界市餐饮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张家界市餐饮行业经营行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湘发改财信规〔2024〕953号)《湖南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重点改革任务实施方案》和《张家界市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市商务局为餐饮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协调信息归集、组织评定、发布结果等,其他部门按职责提供数据和支持。第一条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市餐饮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餐饮行业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运用,进一步规范全市餐饮行业经营秩序,营造诚信、安全、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第三条 基本原则开展餐饮领域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标准统一、互认共享原则。全面归集信用信息,建立覆盖所有餐饮市场主体的统一信用评价制度,提升餐饮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第二章 评价方法及程序第四条 评价方式全市辖区内存续一年以上(含)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作为信用主体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监督与管理,采取"动态评分+年度定级"方式,结合日常检查、专项督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综合评定。1.年度评定: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评价周期,次年3月底前完成;2.动态调整: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实时降级。餐饮行业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主体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标注本单位信用等级。第五条 指标体系综合信用评价分为公共信用评价、餐饮行业评价与市场信用评价三部分组成,分值占比为4:4:2,最终得分不超过100分。其中,公共信用评价以发改部门“信用湖南”平台及相关部门采集归集的公共信用数据为准,满分40分。餐饮行业评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减分项与商务部门设置的加分项两部分构成,满分40分。具体如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加1分,同一主体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1.获评湖南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餐饮类)、地方特色美食认证等荣誉的;2.近五年内获评食品安全示范店、绿色餐厅、文明餐桌示范单位等称号的;3.近五年内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市级)或其工作部门表彰、授予先进单位称号的;4.实现小微企业升规入库、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管理的;5.年度纳税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依法诚信纳税表现突出的。市场信用评价以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根据"湘信游"平台形成的结果为准,满分20分。评价等级(一)等级设置: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统一分为四等九级,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二)一票否决情形:评定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等级直接认定为信用"差"等次,信用等级为"D"级。1.因违法行为情形严重受到执法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2.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3.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4.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第七条 评价结果评价结果每年3月更新,通过"湘信游""湘信购""信用中国(张家界)"等平台公示。第八条 信息公示餐饮服务单位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信用等级,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全市餐饮行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将运用到许可审批、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奖优罚劣,激励经营主体诚实守信、优质服务,促进餐饮行业健康发展。第九条 分级分类管理(一)对信用等次为"优"的信用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降低抽取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可视情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开展检查;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优先推荐评先评优等便利。(二)对信用等次为"良"的信用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保持常规监管频次和抽取比例,对被抽中经营主体正常开展现场检查;对经营主体加强行政指导,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三)对信用等次为"中"的信用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增加抽查频次,适当加强现场检查;对经营主体加强行政指导,采取约谈教育等手段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四)对信用等次为"差"的信用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提高抽取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对被抽中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检查;在行政管理中依法限制享受便利化措施;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第十条 联合惩戒对信用等次为"差"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安排和项目支持;限制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以及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在进行行政许可审批时建立退出机制,待相关主体提升信用等次后重新核发。经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招标投标主体存在严重失信的,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并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第十一条 信用激励(一)在政府性资金安排、项目支持、普惠政策兑现、公共资源交易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价得分较高的信用主体。(二)在政府部门组织消费优惠活动时,对于入驻"湘信游""湘信购"平台且信用等级为"优"的主体,免予审查参与资质,在核发有关补贴资金时,优先就高拨付。第四章 申诉处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谁产生、谁归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信用信息申诉处理和错误纠正处理主体。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申诉信用主体认为有关部门认定或发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向该信用信息认定或发布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所认定或发布的信用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委予以纠正。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申诉信用主体认为信用评价系统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因信息遗漏、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结果不准确的,应当向市发改或商务部门提出申诉,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第十四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餐饮主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失实的,可以向商务部门反映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五条 建立信用修复告知机制,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明确告知信用主体修复条件、流程及所需材料,并在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前主动提醒信用主体及时修复。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在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当年评级资格,并依法处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张家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用评价与市场监管、税务、文旅等其他部门的行业信用评价或分级管理相互补充,信息共享。具体衔接细则由张家界市商务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专栏2026-10-10 -
佛气规〔2026〕1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佛山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佛山市气象局2026年8月14日佛山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设立依据] 为推进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的信用管理,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行业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第三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检测单位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所产生或获取的信用信息。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以及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检测单位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四条[工作原则] 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统筹实施全市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各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自履行职责所产生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行业信用评价。禅城区相关工作暂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第六条[社会参与] 鼓励检测单位向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行业协会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第七条[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公共信用信息范围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以及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确定,不在目录范围内的信息不得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登记注册信息、资质等级及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管理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信息;(三)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包括信用修复承诺、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所涉承诺、行业自律承诺、主动自愿承诺等;(四)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五)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第八条[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管理部门的要求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录入到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九条[公共信用信息公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气象部门门户网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依法公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原则上不公开非本市气象主管机构产生的行政管理类公共信用信息。第十条[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 (一)基础信息有有效期的,公开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公开期限至信息被取消之日止。 (二)行政管理信息公开期限与人民政府信用网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要求一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信用承诺类信息按不同类型区别处理:1、信用修复承诺的公开期限与所关联的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一致;2、行政许可事项所涉承诺的公开期限与关联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期限一致;3、行业自律承诺、主动自愿承诺的公开期限,由承诺内容明确约定有效期,或者公开至承诺被主动撤销之日止。(四)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公开期限与信用评价报告有效期一致。(五)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开期限届满的公共信用信息,停止公开并转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档案长期保存。第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查询]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方式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申请获得检测单位有关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信息不得超出履行职责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公开。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查询服务。第十二条[从业信息档案]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建立从业信息档案,记录其公共信用信息,以及主要技术人员、检测活动、检测质量抽查等信息。从业信息档案应动态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及时,以作为实施监管的参考。管理从业信息档案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建设用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具备安全监控和备份功能。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第十三条[信用评价主体和对象] 市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开展检测单位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信用评价对象包括:(一)在本市注册成立的检测单位,及其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二)外地检测单位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十四条[信用评价要求] 信用评价应当利用检测单位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 318-2023)等相关标准开展,可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协同开展。第十五条[信用等级分级] 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良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差)五个等级。第十六条[评价结果应用]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信用等级,对检测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一)AAA级实施激励措施,优先推荐参与行业评优评奖;实行减少或免予日常行政检查,检测报告线上查验仅作不定期抽查,检测质量年度抽查免予采取现场验证方式。(二)AA级实施激励措施,实行减少日常行政检查,减少检测报告线上查验比例,检测质量年度抽查适当减少项目抽选数量。(三)A级日常行政检查等监管活动均实行常规频次、比例和数量。(四)B级适当增加日常行政检查频次,适当增加检测报告线上查验比例,检测质量年度抽查适当增加项目抽选数量。(五)C级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包括: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专项治理行动中重点整治;适当增加日常行政检查频次,检测报告全量严格线上查验,检测质量年度抽查增加抽查项目数量并优先采取现场验证方式。视情况依法采取《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中本部门有权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七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制管理。守信激励应当执行本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制定的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失信惩戒应当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本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统筹制定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禁止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第十八条[禁止的管理行为] 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未将气象领域纳入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的情况下,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检测单位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十九条[信用信息的修正] 发现公共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提供信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修改后的信息。第二十条[信用修复的原则] 检测单位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检测单位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工作执行《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按照失信信息“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办理。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向检测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可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检测单位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第二十一条[信用修复的办理] 检测单位在符合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已纠正失信行为、已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等所有法定条件后,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应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以下材料:(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二)信用承诺书;(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后,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是否受理申请、是否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并反馈“信用中国”网站。作出不予受理、不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出修复决定的,应当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给申请人时,同步终止相关失信信息在本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途径的公示,停止使用相关失信信息,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停止应用相关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尽快更新。第二十二条[异议申诉处理机制] 检测单位对本单位失信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相关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经“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或检测单位直接提出的异议申诉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从收到申请的渠道反馈申请人。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监督机制]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气象主管机构举报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工作机制] 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细化制定工作措施、流程,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优化。第二十五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
专栏2026-09-20 -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在长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电梯维保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电梯运行安全,市局研究制定了《长沙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30日长沙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强化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安装修理单位,以及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外维护保养单位和省内跨市州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内维护保养单位。第三条【管理目标】 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破解电梯维护保养领域维保质量安全水平较低、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建立健全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持证人员信息管理、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公布评价结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相关制度,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引导形成与服务质量、合理成本相匹配的市场价格体系,促进电梯维护保养领域良性竞争与可持续发展。第四条【评价原则】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以公平公正、统一管理、量化计分、分类监管为原则。第五条【评价费用】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不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质量安全承诺与人员信息管理第六条【质量安全承诺】 被评价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本单位网站、媒体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公告栏等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传送至长沙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通过登录界面注册单位账号,网址:https://www.hn96366.com)。承诺书格式参照《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1)。第七条【人员管理】 被评价单位应当保证各类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各类技术人员和维保作业人员全部录入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且维保人员应与其负责维保的电梯对应准确绑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本单位上季度上述人员的社保缴交证明(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本办法施行后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获证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要求录入人员信息。各类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登录系统进行变更。各类人员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单位应于30日内完成整改。市级监管部门每季度抽取25%的企业,核查人员社保与系统录入一致性。第三章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第八条【评价周期】 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6年度周期自文件施行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每季度公布一次部分指标得分情况。第九条【评价内容】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量化计分和行业发展。量化计分内容包括资源条件、主体责任、维保质量、检验检测、监管执法、应急救援,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量化计分表》(附件2);行业发展内容包括电梯数量、人机比例、社会责任、工作创新、企业信用,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行业发展计分表》(附件3)。第十条【组织实施】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管执法工作掌握的信息,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依据评价内容记录有关情况,每季度末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通过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项目内容进行量化打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年3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计分及信用等级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第十一条【信息来源】 评价内容信息来源包括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检测机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行业协会等提供的有关信息。信息获取的渠道包括市市场监管局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市特种设备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监管系统)、城市运行安全隐患查整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15平台等。第十二条【等级划分】 信用评价采取量化计分、行业发展与特别条款项目相结合的办法,总分100分,其中,量化计分总分85分,行业发展总分15分。每月(每季度)评价的项目在计算周期得分时取平均值,其它项目进行周期累计计算。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A级、B级、C级、D级,85分(含)以上的,为A级;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的,为B级;55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为C级;55分以下的,为D级。第十三条【特别条款】 被评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D级: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2.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超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涂改、出租出借许可,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3.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际开展规定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与报告造假;“以修代保”;在电梯维护保养周期范围内,因维护保养质量问题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4.一个评价周期内存在2台次及以上下列情形之一的:(a)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b)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c)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d)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5.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录入冒用、虚假资质和信息的。6.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第十四条【异议处理】 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复核结果通报申请单位,并作为最终结果。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及监管第十五条【评价公布】 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年4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并将结果抄送至省市场监管局及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市级政府部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等信息,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同步推送至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外省、市(州)维护保养单位在我市设立的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的分支机构(维保点),评价结果抄送其公司本部及本部所属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第十六条【分类监管】 对A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正向激励措施;酌情减少监督检查抽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安排不多于1次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落实企业自律。在相关评优评先活动中,对符合条件的A级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支持推荐。对B级维护保养单位,针对性加强指导帮扶,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正常开展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助力提升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维护保养单位自行整改。对C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由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50%,指导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维保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D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和限制措施,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100%,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市市场监管局;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建议发证机关不予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通过相关渠道对其签约电梯使用单位进行预警提示。对被评价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的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对已公布的维保质量安全评价等级予以降级,适时公布降级结果和原因,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提出吊销许可资质建议。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4日。根据电梯有关法律、法规等变化情况,以及本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市场监管局适时对办法进行调整。第十八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专栏2026-08-20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陕西交控集团、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为加强公路养护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养护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施工单位行为,更好服务我省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省厅修订了《陕西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经2026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交通运输厅2026年6月15日陕西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养护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施工单位行为,建立优胜劣汰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采用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方式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及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参照执行。第三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第四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公示及发布。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承担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的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基本信息的审核;(二)负责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基本信息的审核;(三)负责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上报的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初步评价结果进行核查(包括台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扣分标准的准确性、签认程序的完备性等),汇总分析形成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初步结果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四)指导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五)负责对各相关单位的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及结果应用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普通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初步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基本信息的审核;(二)负责对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上报的施工单位评价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省公路局;(三)指导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信用初步评价工作,并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省公路局。第五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第六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是对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上一年度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动态评价是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严重不良行为时,直接确定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第七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养护施工单位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评价标准具体按照《陕西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执行。信用行为评价分值计算公式按照《陕西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附件2)执行。投标行为以施工单位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第八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它行为的,从单位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第九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为:(一)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奖罚通报等正式发布的文件。(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监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第十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基本信息录入。初次在公路养护工程信用评价相关系统注册的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录入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资历等企业基本信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在系统中录入工程基本信息。(二)投标行为评价。公路养护施工单位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养护施工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投标行为评价应在每次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后报送初步评价单位。(三)履约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由养护工程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进行评价。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结合项目日常管理对养护施工单位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并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初步评价单位。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省公路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因采用虚假信息、漏用采信依据等行为,以致于初步评价结果与实际严重不符时,可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在其评价基础上进行补充评价。当年度施工单位无履约行为或不参加履约评价,但因存在不良投标行为产生信用评价结果的,当年度评价结果不能高于A级。(四)其它行为评价。其它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评价。其中,工程质量监督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做出的其他行为评价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初步评价单位。第十一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辖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信用初步评价结果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初步结果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完成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审定,并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情况对待确定,但不得高于在我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养护市场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按A级对待。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交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如不履行缺陷责任期职责,或存在不按时整理和提交相关竣工资料、不配合项目法人进行结算等行为、影响正常竣工验收的,信用等级作降一级处理。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D级评价的有效期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且不应短于行政处罚中限制或禁止其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期限。法律法规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信用惩戒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招标人应将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标投标活动中,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结果运用标准。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及时、客观、公正开展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工作,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省交通运输厅应组织省公路局不定期对各单位的评价及结果应用情况开展督促指导,一旦发现扰乱正常公路养护市场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附件:1.陕西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陕西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
专栏2026-08-14 -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湘发改法规规〔2026〕286号HNPR-2026-02011各有关部门、市场主体: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和鼓励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信用修复,是指根据本省相关规定,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被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主体(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不良行为并履行相关义务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经有关方面审核通过,对其扣分影响予以终止或对相关限制措施予以解除的活动。信用修复范围为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按相关规定认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和严重不良行为信息。二、职能分工信用修复工作遵循“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进全省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各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内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招标投标信用修复的技术支持、数据归集和同步修复结果,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修复信息公示与异议处理。三、修复条件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已满足规定的最短公示期要求。1、一般不良行为信息:(1)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的最短公示期,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守信承诺类不良行为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自本省招投标交易评价系统首次扣分之日起计算;2、严重不良行为信息: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自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限制投标行为之日起计算;如因“信用中国”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而被纳入严重不良信用惩戒的,其公示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最短为1年)。(二)已纠正引发信用惩戒的具体失信行为。(三)已完全履行因该失信行为所承担的相关义务、行政处罚决定或法律责任;如该行为属严重不良行为,信用主体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具备履约或履职能力的相关证明。(四)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复:1. 信用主体在申请修复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等欺诈行为的;2. 距离上一次不良行为信用修复完成时间不足一年,再次发生同类不良行为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修复的其他情形。四、修复程序信用主体应依据失信行为类型,分别在“信用中国”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申请修复,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一般不良行为信息1、行政处罚类信息行政处罚类信息的修复申请与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信用主体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修复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①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②信用承诺书;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在“信用中国”平台完成修复后,本省信用评价系统将在其后的最新一期信用评价中,不再归集、采用该条已修复的失信信息。2、守信承诺类信息(1)提交申请。信用主体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①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②信用承诺书;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审核受理。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将信用修复申请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交由信用信息认定单位进行审核。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修复决定。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作出准予修复决定,通过平台信息通知申请人,并将修复结果推送至信用评价系统。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符合修复条件的,由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修复决定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说明理由。修复完成后,本省信用评价系统将在其后的最新一期信用评价中,不再归集、采用该条已修复的失信信息。(二)严重不良行为信息1、提交申请信用主体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①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②信用承诺书;③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须提供省内在建项目(或近两年内完工项目)业主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评标专家须提供由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出具的履职情况证明;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严重不良行为关联有“信用中国”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特定失信行为(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被列入全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申请修复时,应先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完成修复或移出名单,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审核受理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将申请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交由信用信息认定单位进行审核。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修复决定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作出准予修复决定,通过平台信息通知申请人,并将修复结果推送至信用评价系统。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符合修复条件的,由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修复决定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说明理由。修复完成后,本省信用评价系统将在其后的最新一期信用评价中,不再归集、采用该条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对于由“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直接判定识别的严重不良行为,其信用修复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审核。五、异议申诉信用主体对守信承诺类或严重不良行为信息的信用修复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修复决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申诉,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信用主体对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的异议申诉,信用主体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信用中国”平台办理。六、相关要求(一)信用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对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一经查实,撤销修复决定,恢复原失信记录公示,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信用修复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为确保信用修复工作公平、高效开展,各级各部门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指导信用主体依法依规申请信用修复,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办理流程。(三)严禁信用修复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信用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对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5月17日
专栏2026-06-11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6年5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处(局))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规范劳动保障信用管理,促进经营主体守法诚信自律,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经营主体。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营主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对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开展记录、归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等活动。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规范,指导和监督全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 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审慎适度、奖惩结合、动态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托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息记录及归集第七条 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包括人社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主要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确定。人社内部信息,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管理、行政检查、举报投诉查处、专项检查、调解仲裁等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记录、产生和获取的,与经营主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的工资支付、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休息休假、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使用童工等信用信息,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要情的发现、核查及处理信息,以及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等。外部信息,主要包括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以及其他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与经营主体劳动保障信用相关的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等。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建立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见附件1),记录和归集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机构等经营主体的诚信档案进行标识管理。同一经营主体在不同区域因劳动用工行为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由用工行为发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归集共享。工会、法院、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单位产生的外部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渠道归集。第九条 劳动保障信用信息记录坚持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依法保护有关主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记录。第三章 评 价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经营主体上年度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评价工作。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定级和直接定级方式。信用评价结果由高至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指标。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5〕13号)中裁量基准对应的违法行为情节区分失信严重程度,失信信息分为轻微、较轻、较重和严重四类,设置不同分值和不同修复前置期限。轻微失信原则上不扣分,较轻、较重、严重失信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分类标准、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根据国家政策、社会发展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评价指标的基准分为80分,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分值为90分(含90分)以上,且在本评价年度没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扣分或与劳动保障相关领域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评为A级;分值为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B级,若在本评价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扣分后,没有及时修复的不得评为B级;分值为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C级;分值为60分以下或符合第十三条直接定级情形的评为D级。D级在本评价年度,通过信用修复后,评价等级结果可以调整为C级,但不得调整为A级或B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不得评为A级。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指标以正式、权威的文件、协议、承诺、记录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计分依据。异常名录和其他部门优良信用信息,以共享部门认定信息为计分依据。信用评价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衔接。经营主体同时出现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计分,累计计算;同一违法行为,分别采取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措施的,按照记录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计分,不重复计分;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和金额与计分标准不完全匹配时,按照从轻原则,就低不就高;同一违法行为,多批人次的,合并计算。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定级为D级:(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因使用童工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五)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社会公布的;(六)作为责任主体,因涉嫌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发生重大要情的。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审核校验工作。信用评价结果全省互认。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记入经营主体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经营主体可以通过登录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查询。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管辖权限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异议复核申请书(见附件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经营主体(见附件4)。第四章 公 示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时通过人社官网和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合法方式,对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予以公示。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较轻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较重、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作出行政决定部门在官网和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第十九条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每季度依法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公布,在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第二十条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自列入决定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作出决定部门在官网予以公示,同时录入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进行公示,主动公示A级,逐步公示B、C、D级。第五章 结果应用第二十二条 实现信用评价结果嵌入就业、社保、人才、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关系等业务版块,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逐步实现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给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共享使用,分类监管。经营主体为国有企业,其信用评价结果按产权关系及级次推送给控股股东,其评价结果因拖欠工资被扣分的,作为对国有企业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一)经营主体评价为A级的,次年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减少“双随机”抽查频次,一般不主动实施检查;在人社行政审批、项目核准、融资贷款等工作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连续3年A级的,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价为A级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其新增工程可减免5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二)经营主体评价为B级的,合理降低“双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在人社行政审批、项目核准、融资贷款等工作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三)经营主体评价为C级的,适当增加“双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对记录的失信信息未修复的,要求修复后再予推荐。(四)经营主体评价为D级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双随机”抽查全覆盖;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予以限制。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价为D级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以现金存储、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社会公布的或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同时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信息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案件供有关部门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及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对该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信贷融资、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先评优、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保障信用记录为经营主体提供劳动保障信用报告(见附件5),推动劳动保障信用报告在市场交易、信贷融资、表彰奖励等领域互认。联合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将劳动保障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第六章 信用修复第二十六条 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6号)规定,“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经营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相关劳动保障信用修复。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营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时,同步告知相关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信用修复途径和方式。第二十八条 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二)信用承诺书;(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 做出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责令改正、行政处理等失信信息由作出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修复,修复材料和有关程序可参照执行。第三十条 信用修复后或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部门网站、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等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不再对外公示失信信息。第三十一条 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未修复,且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延续至下一年度再计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案件、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未修复,且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延续至下一年度直接定级为D级。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一)未按要求记录、归集、公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二)未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三)篡改、虚构、泄露和窃取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四)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第三十三条 技术支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落实信用信息安全保护有关规定,强化劳动保障信用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责任,加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对擅自篡改、虚构、泄露、窃取或者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国家或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机构等另有规定开展信用评价的,从其规定,其结果共享至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第三十五条 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8〕38号)、《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20〕2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信用监管和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20〕2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54号)同时废止。附件:1.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2.劳动保障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3.异议复核申请书4.异议复核意见告知书5.劳动保障信用报告
专栏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