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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医保局、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家政服务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7月13日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家政服务业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为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研究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家政企业的支持力度(一)培育家政服务品牌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家政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化场景、拓展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推动家政服务标准化、职业化、产业化发展。(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创新家政服务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家政服务业的保险产品,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双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面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等风险提供保障,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引导家政企业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鼓励家政服务人员积极参加长期照护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商务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障。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提高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保率。引导家政服务平台企业按照“个人自愿+平台补贴”等方式,支持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鼓励地方举办家政服务促消费活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品牌家政进社区、家政服务消费节等促消费活动,充分挖掘消费潜力。(商务部负责)二、鼓励地方开展制度创新实践(六)探索有关权益保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家庭直接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时间、隐私保护等权益保障的有效路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七)指导企业规范用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制定家政企业用工指引,发布家政服务规范协议,增强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司法与执法统一性、规范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八)提升职业教育开放水平。鼓励家政服务领域中外合作办学,探索引进境外高水平家政职业院校来华办学。(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教育部、商务部指导)(九)健全家政服务业统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完善家政服务统计分类,优化指标测算方法。(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国家统计局、商务部指导)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十)丰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供给。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头部企业,联合高水平职业院校、普通高校,牵头建设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家政服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指导家政职业培训机构配备与办学规模和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可面向企业、行业等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高技能人才等承担授课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完善职业技能评定体系。修订完善家政服务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优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政领域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功能。组织有条件的家政领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统一的人力资源供给中心、配置中心、管理中心和评价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提升以赛促训水平。推动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设置家政服务竞赛项目,举办全国巾帼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开展地方或区域间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支持行业协会举办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平台体系(十四)强化信用信息核查功能。治理整顿非法购买、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利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等平台,归集、充实家政服务人员多维度信用数据。依托公安部信用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核查服务。商务部依家政服务人员申请向本人(或家政服务人员本人授权的企业、消费者、地方政务平台)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核查服务。(公安部、商务部、中央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信息自动比对。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向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上传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记录、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和巾帼家政服务人员等信息。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结果在家政领域的应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夯实行业发展基础(十六)完善合同示范文本。聚焦家政服务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隐私保护、智能设备商业化应用等方面,修订发布《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相关各方责任。(商务部负责)(十七)强化标准研制与应用。加快修订《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依据标准对家政企业开展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家政企业或第三方机构探索制定家政服务数字化、入户服务风险管理、服务隐私保护等领域标准,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推广应用《巾帼家政服务机构评价》团体标准、《巾帼家政服务机构评价指南(试行)》,鼓励各级妇联开展评价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推动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完善家政服务信用平台体系,引导行业中介组织、平台和企业开展家政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商务部负责)(十九)加强价格监管。家政企业对家政服务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并以此区别价格的,要结合从业人员的从业年限、从业经历、技能等级证书、用户评价等关键信息制定合理等级标准,并向消费者明码标价。家政企业明码标价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版,要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要求。(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相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对家政企业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加大家政就业帮扶力度,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共同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10-10
  •  金规〔2026〕8号各金融监管局:现将《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8月28日(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信托公司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以下简称房地产信托业务)有序健康发展,规范信托公司投资和服务行为,依法维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信托业务与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相匹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信托业务,包括资产服务信托和资产管理信托两类业务,不包括公益慈善信托和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运用受托资金投向房地产业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投资资产包括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资产是指信托公司投向房地产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认定的其他标准化资产。非标准化资产是指除本条认定的标准化资产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业资产,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股权、物权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指导意见》《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等认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发挥信托机制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功能优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服务实体经济原则。坚守信托本源定位,坚持房地产信托业务以项目为中心,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提供与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信托投资和服务配套支持。(二)风险可控原则。坚持信托资产真实、资金流向明确、风险有效隔离,建立健全符合房地产业特征的信托风险管理体系,持续强化风险防范和管控能力。(三)适当性原则。坚持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信息充分披露,严格遵守适当性管理要求。引导投资者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信托服务水平。第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管理第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清晰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并与本机构经营目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相匹配。董事会应当定期审查并持续评估完善。(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房地产业、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及其面临的各类风险。设置或者指定专门的房地产信托业务部门并承担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董事会应当承担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三)具备健全、有效的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制度体系、流程和监督执行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评估完善。(四)具备完善、有效的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和内控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识别、预警、管控、缓释、处置各类风险。(五)具备与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队伍。建立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人员内部资格认定标准、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六)具备与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相匹配的信息系统和系统运营能力,涵盖业务管理、数据分析、风险监测、资金监控、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功能模块。(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结合房地产行业特点,对信托目的合法性、关联交易事项、委托人提供的财产来源、权属证明、信托当事人资质以及信托当事人提供的说明承诺等进行尽职调查,对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进行评估。信托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不公平对待委托人。(二)通过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突破委托人的人数限制,变相降低投资门槛。(三)通过调整业务结构、业务模式、分类归属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四)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禁止性规定。第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房地产信托业务取得的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文件明确约定的受托人报酬和信托费用后,应当全额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严禁将信托财产收益归入固有财产、通过挪用其他信托财产等方式垫付信托业务的本金或者财产收益。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托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充分披露信托服务价格信息,保障信托当事人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权利。第十条 信托业务终止,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办理清算手续并出具清算报告。第三章 资产管理信托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自主开展尽职调查,由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部门和人员组织实施,核查项目真实性、合规性,以及抵(质)押物状况(如有)等。不得仅以外部机构提供的信息作为论证和研判的依据。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房地产项目、开发或者持有该项目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及其股东、所在集团等开展实地尽职调查,全面、准确、有效掌握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公司的股权关系、公司治理、资产负债情况、征信信息、重大诉讼事项、经营状况等。(二)项目公司的主要股东、所在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营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征信信息、重大诉讼事项、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等。(三)房地产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资质情况和有效凭证。项目资本金真实性、来源合规性等证明材料。项目建设计划及可行性、预期现金流、面临的各种风险等材料。(四)涉及担保的,应当掌握相关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其缓释风险有效性,保证人履行责任能力和真实意愿等。(五)信托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认为需要掌握的其他信息及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托业务集中决策机制,至少由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管理、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部门审议后出具书面意见,并获得信托公司高级管理层批准。未经机制决策同意的,信托公司不得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公司内部建立项目管理人制度。对拟投资的房地产项目指定专门管理人,实行“一个项目对应一个管理人”,严格筛选并指定项目管理人。项目管理人应当熟悉房地产业经营管理模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具备房地产建设运营管理或者投融资、法律等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符合本机构资质标准和最低培训要求。项目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机构授权和职责界定,掌握房地产项目涉及信托业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情况,履行尽职调查、风险监测、合同履约、项目进度跟踪、资金监控、风险处置、信息报告等牵头协调职责。信托公司在项目结束前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项目管理人,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经高级管理层审批。第十五条 信托资金投资房地产业标准化资产的,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履行受托职责,了解所投资产情况,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二节 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第十六条 信托资金投资房地产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除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在2级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连续亏损,且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外币。(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七条  信托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托公司应当以项目公司为直接融资主体和用款主体,投资期限应当与房地产项目开发进度相匹配。同一信托产品应当按照穿透原则识别资金用途,不得偏离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途,不得向项目公司以外其他主体提供融资和该项目公司的其他开发项目提供融资。信托资金用于项目公司偿还本项目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当限于项目贷款。信托公司应当提高风险管理要求和加强资金跟踪监控,防范资金偏离项目开发用途。第十八条 信托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项目所属项目公司取得合法、完整、真实、有效的立项或者备案文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当地对“四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须与“四证”齐全具有同等效力。(二)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相关规定,项目资本金实缴到位。股东借款和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承诺等债务性资金不得视为项目资本金,股东承诺在项目公司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前放弃受偿权的股东借款除外。(三)项目所属项目公司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信托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托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严禁和严格防范以下行为:(一)直接或者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二)融资方将资金用于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三)融资方将资金用于发放土地储备贷款,资金用途包括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四)融资方将资金用于偿还股东借款、其他投资以及与本项目无关的缴纳税款、诉讼费用和罚金等。(五)以规避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要求为目的,通过应收账款出让、收(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协助项目公司的关联方或者关联方的上下游企业进行融资。(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禁止性规定。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托资金实施封闭管理,对每个项目实行专门开户、单独建账、单独调拨、独立运作,项目间资金不得相互混同,严禁项目资金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和企业约定,将项目发放的信托资金存入该项目主办银行进行封闭管理,在主办银行以项目公司名义开立专门的管理账户,并以合同形式与项目公司进行约定。主办银行应当与信托财产专户的托管银行为同一家法人银行。信托公司和主办银行应当与项目公司签订三方合同,落实专户管理和资金监测要求。信托公司与主办银行应当根据项目公司提出的用款申请及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资金使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主办银行按照审核后的金额、用途等要素划拨资金。主办银行应当履职尽责,加强对项目资本金、项目融资、支付支用、销售回款、融资还款等重点环节监测。主办银行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托公司,并按照约定采取干预措施。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项目资本金全额到位后,与主办银行采用受托支付形式按照房地产项目开发进度分比例投放资金。信托公司应当与项目公司明确约定,共同根据房地产项目开发进度和销售回款情况,合理安排资金回收,但不得使用未解除监管的购房资金或者定金。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可以与项目公司及其股东协商,对项目公司公章、印鉴、证照、银行账户数字证书等进行共管。第二十四条 信托资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房地产业未上市股权,符合以下情形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者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等间接方式投资已建成房地产项目的未上市股权或者持有已建成房地产项目的物权,且房地产项目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可预期的现金流或者商业价值。信托资金投资单一已建成房地产项目的规模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净资产的25%。第四章 资产服务信托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服务信托,应当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提供具有实质内容的受托服务。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文件中载明信托事务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明确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风险承担方式和相关事宜。信托公司应当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匹配性进行评估,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服务信托,并承诺信托财产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公司应当审查信托财产的来源,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服务信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通过委托贷款规避本办法规定。(二)直接或者间接募集资金,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三)泄露因职务之便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四)从事或者协助信托当事人从事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禁止性规定。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开展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等资产服务信托业务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运用受托资金投资房地产业非标准化资产的,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信托公司将资金、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财产用于房地产项目公司风险处置,可以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房地产项目提供配套金融服务。信托公司可以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开展合作,共同处置、化解房地产项目存量风险。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第三十条 房地产信托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指导意见》有关私募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产品中房地产业资产比例、风险情况等,相应上调合格投资者的募集标准。单只信托产品投向房地产业非标准化资产比例达到50%的,投资者应当全部为非自然人投资者。该信托产品投资者为私募资管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穿透识别并确认该资管产品的全部投资者为非自然人投资者,否则不得接受该资管产品投资。第三十一条  信托公司可以自行销售房地产信托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代理销售房地产信托产品。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销售人员应当是与信托公司或者代销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管理制度,销售人员凭资质上岗,事前明示身份并出示内部资质证明。未经信托公司或者代销机构进行公司内部资质认定的,任何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销售。信托公司与代销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协议约定,合理划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承担房地产信托产品销售管理责任。信托公司与代销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责任,承担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产品推介和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职责。代销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准入要求和相关行为应当符合《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信托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根据产品属性和风险特征对房地产信托产品划分风险等级,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面向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向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设置预期收益率,不得以绝对数值形式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同步披露计算标准,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信托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全面准确告知包括产品基本信息、风险等级、风险揭示、购买产品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或者费率、适当性匹配意见等信息,主动提供相关信托文件文本,就房地产信托产品相关资金运用、风控措施等重点内容向投资者解释说明。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中以单独条款设定不少于48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安排,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投资冷静期应当设置在信托资金募集期间内,并自信托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投资者本人在投资冷静期内放弃认购的,信托公司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信托文件,及时全额退还投资者已投资款项。第三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持续评估所投资或者管理资产的状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和信托产品的重大变化,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等。信息披露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欺诈等行为。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六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全面分析房地产业发展变化形势及各类宏观因素影响情况,有效监测房地产价格波动及其对投资资产和经营管理的影响,及时调整房地产信托业务策略,防范房地产业及相关要素变化产生的风险。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及交易结构的法律风险进行充分识别、评估和防范,保障信托财产合法有效,防范信托财产及相关权益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内控制衡机制,明确各级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利责任边界,规范设置前中后台职责权限,防止利益冲突。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持续开展专业能力和合规培训。第三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事前评估、监测、应对和报告机制,充分考虑房地产业的行业特征,对声誉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传播速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定期开展声誉风险隐患排查,从源头减少声誉风险触发因素,防止因处理不当、误读误解引发声誉风险。第四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指定部门负责房地产信托产品风险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充分考虑不同压力情景下房地产业资产变现能力、变现所需时间和可能的价格折损,并关注各类风险对房地产信托产品风险的影响,掌握极端情况下的风险情况,并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四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禁止利益输送、规避监管和监管套利等行为。第四十二条  信托公司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应当至少按季度对房地产信托产品非标准化资产交易对手的信用水平、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重大变动、房地产项目运营销售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动态评估抵(质)押物价值和保证人履约能力,制定风险应急预案,防范交易对手信用状况不利变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等风险。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定期评估所投资房地产资产价值。评估发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托产品久期管理机制,落实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管理责任。房地产信托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相关期限设置应该符合《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不得期限错配。第四十四条  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部门通过非标准化资产形式投资异地房地产项目的,应当提高异地项目尽职调查和风险管控强度,建立与异地项目复杂性相匹配的制度流程、专业队伍和资源保障机制,全面了解分析项目所在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和风险情况,采取更加严格审慎的评估标准和审查要求。建立健全与异地项目风险管控需要相匹配的人员驻点工作机制,提高项目进度跟踪、资金运行、销售情况等方面的管理强度和查访频度,防止异地项目管理责任弱化和失管失控。信托公司不得将房地产信托项目立项、风险审查、投资决策等核心权限下放异地部门,切实防范跨区域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风险。第四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当遵循合理分散原则,建立健全房地产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外,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满足以下集中度比例限制:(一)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不得高于本机构信托业务实收规模的5%。(二)投资于单一房地产企业(集团)的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不得高于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的20%。(三)通过非标准化资产形式投资的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不得高于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的50%。信托公司还应当对本机构信托资金投资于单一房地产项目、单一地域等审慎设置投资比例上限。第四十六条  信托公司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应当充分考虑房地产业资产期限及风险延期暴露等因素,合理确定房地产业务薪酬激励机制。不得将业务增长、盈利等单项指标简单与员工收入挂钩,实施薪酬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防范激进展业和过度承担风险行为。房地产信托产品投资非标准化资产,涉及员工绩效薪酬的,应当在信托产品清算完成后评估发放。第四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从事房地产信托业务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通过内部、外部培训和考核等方式,使从业人员熟悉信托政策、法律法规及房地产信托业务知识,具备与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销售相匹配的专业技能。信托公司应当对房地产信托从业人员的公司内部资质考核、培训情况、产品管理、销售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并记录存档。从业人员每年接受本机构实施或者认可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第四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外部审计制度,提高内、外部审计有效性,持续督促提升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水平。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应当将房地产信托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的,应当每年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风险管控、财务核算、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合法合规等情况。信托公司应当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信托资金运用情况、资产真实性、抵(质)押物状况、项目管理情况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信托公司应当将上述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持续监管。第五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标国家不同阶段房地产宏观调控及金融监管政策,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动态优化客户准入、项目标准、投放规模、业务结构、风控流程等机制。信托公司年度监管评级发生下调,不再满足从事房地产信托业务条件的,不得新增房地产信托业务。第五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受托履职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保护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第五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加强风险监测和早期识别预警,综合评估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状况,并视情况依法实施早期干预措施,督促信托公司尽早化解风险。第五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协作,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房地产信托风险处置等工作。第五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房地产信托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提出相关监管要求。第五十五条 信托公司出现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第五十六条 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主办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主办银行提供信托资金投资的数据、信息等材料,并报告重大情况。第五十九条 信托公司聘请或者开展合作的财务、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其监管或者主管部门。第六十条 信托公司聘请或者开展合作的财务、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近两年无违法等不良记录。第六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与房地产信托业务相关的统计报表等,并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第六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将房地产信托名称、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及时在信托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和更新,并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六十三条 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房地产信托业务活动的,应当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信托公司,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业务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第六十四条 信托公司从事房地产信托业务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引发较大风险事件,以及存在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情形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六十五条  信托公司从事房地产信托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办法上述规定视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外,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 信托公司投资境外房地产相关业务应当同时符合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有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对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未上市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本办法中“以上”“达到”“不低于”“不少于”均含本数;“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第六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商业地产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具体内容有专门政策法规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信托公司应当自本办法发布后对本机构不符合规定的制度流程、组织架构、信息系统等落实整改。信托公司对本机构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形成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存量资产予以到期结清。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等规定条件的信托公司,在本办法发布后不得新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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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20
  •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7月3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 刘伟2026年7月9日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铁路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守法诚信,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等负有铁路工程监管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记录和公示铁路工程建设失信信息的活动。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失信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等按照职责规定,具体办理本辖区内失信信息记录和公示工作;失信信息涉及多个辖区的,由国家铁路局指定办理单位。第二章  失信信息记录第四条  失信信息根据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影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轻微失信信息:(一)一年内(自然年内,下同)发生1起一般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二)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受到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三)单位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受到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一般失信信息:(一)一年内发生2起(或者组合2起)一般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二)拖欠农民工工资、中小企业款项被投诉,经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核实、督促仍不支付的;不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不具备铁路工程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等违反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的;(四)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具备条件擅自开工的,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五)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擅自使用的,受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审查工作的;(六)以拒绝、阻挠等方式不配合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或者不执行铁路工程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七)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向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八)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九)建设单位向其他参建单位提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或者向其他参建单位指定分包商、供货商的;(十)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的;(十一)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十二)监理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达到前款第一项数量累计条件的,由最近一次事故发生地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负责记录一般失信信息并告知。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严重失信信息:(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或者组合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二)未按照规定向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报告或者谎报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中小企业款项,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四)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五)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六)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七)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九)建设单位向其他参建单位提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或者向其他参建单位指定分包商、供货商,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十)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十一)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十二)监理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十三)在铁路工程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验、检测结果的,或者以次充好供应工程材料、设备的;(十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按照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整改指令整改的;(十五)在申请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或者申报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中提供虚假资料的;(十六)一年内累计记录3次及以上一般失信信息的。达到前款第一项数量累计条件的,由最近一次事故发生地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负责记录严重失信信息并告知;达到前款第十六项数量累计条件的,由最近一次记录一般失信信息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负责记录严重失信信息并告知。被记录严重失信信息的当事人为企业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并记录和公示。第八条  记录失信信息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第九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在记录失信信息时,应当制作告知书,告知失信当事人。告知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失信当事人名称;(二)失信信息概述;(三)失信信息记录依据及类别;(四)整改要求;(五)失信惩戒措施提示;(六)申诉途径和联系方式;(七)记录机关签章。第十条  失信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记录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同无异议。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当事人。情况特殊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实时限,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对无异议或者核实无误的失信信息予以正式记录,并在告知书底单上予以注明。第十一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在正式记录失信信息后,应当及时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台账管理。第三章  失信信息公示第十二条  记录失信信息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是失信信息公示的主体。失信信息应当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管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后,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三条  失信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一)失信当事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隐去出生年月日信息的公民身份号码(非我国境内注册企业、非我国公民,按照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名称信息进行公示);(二)失信信息概述;(三)失信信息类别;(四)公示起讫时间;(五)公示机关。第十四条  轻微失信信息不予公示,但属于一般事故类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失信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失信信息公示后,被公示失信当事人认为公示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公示机关或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示机关应当在收到更正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将核实结果答复当事人。经核实应当更正的,自核实结果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失信信息的公示。第十七条  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公示机关应当在变更、撤销或者停止执行后7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平台变更或者撤销相关失信信息。第四章  信用修复第十八条  失信当事人在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但轻微失信当事人在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失信当事人可以向公示机关或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时,失信当事人应当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见附件)。第十九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未报告整改情况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失信信息持续公示。第二十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同意信用修复的,及时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经核实,失信当事人未完成整改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不得同意信用修复,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不予修复的结果,失信信息持续公示。第二十一条  失信当事人在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整改材料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查实后,记录为严重失信信息,该信用记录3年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原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第五章  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记录、公示的失信信息是铁路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工程评优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三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失信当事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失信信息,不得使用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第二十四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失信信息记录、公示和修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8-27
  •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医保局、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家政服务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7月13日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家政服务业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为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研究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家政企业的支持力度(一)培育家政服务品牌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家政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化场景、拓展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推动家政服务标准化、职业化、产业化发展。(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创新家政服务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家政服务业的保险产品,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双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面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等风险提供保障,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引导家政企业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鼓励家政服务人员积极参加长期照护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商务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障。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提高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保率。引导家政服务平台企业按照“个人自愿+平台补贴”等方式,支持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鼓励地方举办家政服务促消费活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品牌家政进社区、家政服务消费节等促消费活动,充分挖掘消费潜力。(商务部负责)二、鼓励地方开展制度创新实践(六)探索有关权益保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家庭直接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时间、隐私保护等权益保障的有效路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七)指导企业规范用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制定家政企业用工指引,发布家政服务规范协议,增强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司法与执法统一性、规范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八)提升职业教育开放水平。鼓励家政服务领域中外合作办学,探索引进境外高水平家政职业院校来华办学。(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教育部、商务部指导)(九)健全家政服务业统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完善家政服务统计分类,优化指标测算方法。(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国家统计局、商务部指导)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十)丰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供给。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头部企业,联合高水平职业院校、普通高校,牵头建设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家政服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指导家政职业培训机构配备与办学规模和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可面向企业、行业等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高技能人才等承担授课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完善职业技能评定体系。修订完善家政服务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优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政领域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功能。组织有条件的家政领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统一的人力资源供给中心、配置中心、管理中心和评价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提升以赛促训水平。推动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设置家政服务竞赛项目,举办全国巾帼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开展地方或区域间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支持行业协会举办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平台体系(十四)强化信用信息核查功能。治理整顿非法购买、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利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等平台,归集、充实家政服务人员多维度信用数据。依托公安部信用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核查服务。商务部依家政服务人员申请向本人(或家政服务人员本人授权的企业、消费者、地方政务平台)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核查服务。(公安部、商务部、中央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信息自动比对。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向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上传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记录、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和巾帼家政服务人员等信息。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结果在家政领域的应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夯实行业发展基础(十六)完善合同示范文本。聚焦家政服务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隐私保护、智能设备商业化应用等方面,修订发布《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相关各方责任。(商务部负责)(十七)强化标准研制与应用。加快修订《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依据标准对家政企业开展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家政企业或第三方机构探索制定家政服务数字化、入户服务风险管理、服务隐私保护等领域标准,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推广应用《巾帼家政服务机构评价》团体标准、《巾帼家政服务机构评价指南(试行)》,鼓励各级妇联开展评价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推动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完善家政服务信用平台体系,引导行业中介组织、平台和企业开展家政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商务部负责)(十九)加强价格监管。家政企业对家政服务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并以此区别价格的,要结合从业人员的从业年限、从业经历、技能等级证书、用户评价等关键信息制定合理等级标准,并向消费者明码标价。家政企业明码标价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版,要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要求。(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相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对家政企业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加大家政就业帮扶力度,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共同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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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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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吉营商环境办〔2023〕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中省直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深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一)建立违约失信投诉渠道。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依托“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建立违约失信投诉专栏,与“互联网+督查”平台、“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省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信访部门等原有渠道,受理省内涉及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投诉。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二)开展政府合同履约监管。各地要积极探索依托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立合同履约信用监管专栏,归集辖区内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与合同,定期跟踪履约情况,并及时推送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二、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三)分派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依托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把“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当地政府开展核实认定,当地政府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至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四)核实和处置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当地政府核实后情况不属实的,需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的,建立失信治理台账,挂牌督办,立即推动整改,并于每月 20 日前将整改进展情况反馈至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三、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五)加强违约失信信息共享。“互联网+督查”平台、“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省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信访部门要按照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归集标准(见附件),将受理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共享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六)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将拖欠账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统一记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政务信用记录,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把政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指标。四、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七)强化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约束和惩戒。当地政府要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八)加强失信主体的权益保护。当地政府要协调指导辖区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五、强化工作落实(九)各级政府切实履职尽责。各级政府是治理政府违约失信第一责任人,要做好违约失信案件的认定及处置工作,建立督办化解机制,切实推进案件履约,有效杜绝政府违约失信案件发生,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十)定期开展评估通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针对违约失信投诉处置和认定效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失信惩戒措施落实等重点工作,通过抽查、委托第三方调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估,定期向市(州)级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各地要参照建立评估通报机制。(十一)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选取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并挂牌督办,持续跟踪办理情况。各地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失信行为。(十二)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选取一批失信情形严重、多次反复失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案例,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予以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2023年8月31日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6-18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2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破解经营主体开具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繁、难、久”等问题,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规章,就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创新,按照需求导向、依法依规、应替尽替、迭代完善的原则,实现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切实减轻经营主体开具证明负担,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二、实施领域在全省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41个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包括法院执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管理、安全生产、审计、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医疗保障、人防、地方金融监管、林业和草原、档案管理、畜牧、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消防安全、税务、气象、烟草专卖、邮政管理、地震。三、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处罚的客观记载,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可以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不含涉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违法违规信息)。专用信用报告应用场景包括金融(如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商务经营(如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行政管理(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参与评比表彰等)以及其他需要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场景。对专用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四、重点任务(一)夯实数据基础。各市(州)、中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量归集、补充完善和及时更新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需核查的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确保经营主体近3年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信息全面归集共享,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二)上线查询系统。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查询系统,经营主体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吉事办”App即可申请获取专用信用报告。持续做好运维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提供专用信用报告出具、真实性验证等服务。(三)全面正式实施。2023年1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41个领域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现“应替尽替”。对专用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要求提供证明的单位可以直接通过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获取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不再要求经营主体出具专用信用报告。五、组织保障(一)压实部门职责。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推进落实。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共享,数据全面、准确、真实。(二)强化经营主体权益保护。经营主体认为专用信息报告中信息有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异议,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反馈。存在违法违规信息的经营主体,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说明。(三)加强培训宣传。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组织全省专项培训,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掌握工作要求。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确保经营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加强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氛围。(四)建立长效机制。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建立全省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检查督促机制,跟踪评估全省推行情况,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持续完善制度机制,优化扩展系统功能,不断提升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6-08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2026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6〕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延边州2026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重点行动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4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延边州2026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重点行动方案为持续优化我州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行动方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一)提升经营主体准入准营便利度。每月底对全州企业开办效率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办理时效及流程堵点,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巩固拓展办税服务厅转型成果,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压缩经营主体开办时间,推动变更登记、迁出等事项跨区域联动办理。〔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发改委、州税务局、州社保局、州医保局、州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挽救机制。精准甄别僵尸企业与困境企业。对于僵尸企业适用简易破产清算程序;对于困难企业,优先坚持“能重整或和解的不清算”,对不存在拯救价值的企业,果断清算,释放资源。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针对长期未经营或停业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施分阶段、分类别处置,畅通市场退出渠道,提升退出质效,实现资源高效配置。〔责任单位: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前咨询服务。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帮助食品经营主体规范许可申请,减少审批环节中的问题,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通过预约审图、提前查看现场等方式,为经营主体提供专业指导,提升许可申请一次性通过率,降低重复申请和整改成本,营造更加便捷、高效、透明的食品经营许可环境,提升经营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四)深化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依托多部门联动机制,构建“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审计”全流程闭环,严查场外交易与违规采购行为,确保“应进必进”,强化线索移送与协查,非涉密案件处理结果及处罚决定依法全面公开,切实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项目“绿色通道”,确保民生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项目及时落地。扩大州内异地评标项目范围,在3至4个县(市)先行先试,积累实践经验,及时系统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深化评标制度改革创新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二、营造高效的政务环境(五)强化政策精准匹配。聚焦优化营商环境,依托全省政策直达平台归集各部门新出台或更新调整的涉企政策,对惠企政策进行全量归集与颗粒化拆解,逐条细化为易于理解的申报条件、奖补标准等最小单元。强化全省政策直达平台宣传推广,引导经营主体入驻平台,充分利用平台获取政策信息,定期跟进惠企政策兑现情况。〔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税务局、州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六)拓宽企业诉求反映渠道。有效利用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两个健康”平台、“12342”吉林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延边州工业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拓宽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完善企业诉求收集、处理、反馈制度。完善助企服务载体建设,整合涉企服务资源,拓展多元增值服务,推动政务服务扩面提质增效,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助企服务体系。完善州、县(市)两级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体系,强化“探头探针”作用,精准高效发现问题。〔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工信局、州发改委、州商务局、州文广旅局、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司法局、州人社局、州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七)提升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网办”率。以政务新媒体为抓手,在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推广,进一步提升“网办”普及效果,推动我州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网办”率达到65%。持续梳理与群众密切的生活缴费、医疗卫生、交通出行等热点便民服务,分批次接入吉事办“城市驿站”专区,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数字化服务。强化“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功能,健全问题收集、转办、反馈机制。〔责任单位: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八)推进政务服务“省内通办”。全方位、深层次地推进政务服务“省内通办”,推动实现同城化、无差别办理。州直各部门和各县(市)要精准认领政务服务事项,落实接件、办理等具体任务,保障整个工作流程的顺畅高效,实现跨地区业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使省内企业和群众在延边州任意一个政务服务大厅和“掌上办理”均能享受到无差别的办理服务。加大对“省内通办”工作的宣传力度,借助政务服务网、吉事办、办事大厅公告栏等多元渠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省内通办”的事项范围、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信息,提升政策知晓度,引导企业和群众积极运用“省内通办”服务,切实增强办事便利度和体验感。〔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九)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免证办”。以“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不再由企业和群众提供”为目标,分批次梳理州本级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和办理场景,推动涉及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通过系统共享、线上核验等方式实现“免证办”、极简办、一次办,有效减轻企业群众办事负担,让“免证办”成为政务服务新常态。〔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十)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紧密结合延边州资源禀赋、产业特点和民族地区实际,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拓展。围绕旅游经济发展,聚焦民生和民族地区特殊需求,探索推出具有延边民族和地域特色的“一件事”服务场景。持续抓好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实施,推动业务流程再造和制度机制优化,提升整体行政效能。〔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一)优化外籍人才政务服务。根据需求为企业人员提供“容缺受理”“绿色通道”服务,为所有企业外籍专家“缩短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设立移民事务中心,开设“涉企专窗”,为外籍人才办理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政数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二)创新“民族语言+跨境咨询”特色服务模式。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无障碍语言服务,提升政务服务可及性与包容性。依托珲春、图们重点口岸城市,探索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商事登记、政策咨询、项目申报等咨询预约服务,破除地域和语言障碍,助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三)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政务服务便利化。借鉴珲春“政务AI百晓生”创新政务服务应用场景新模式,激励全州各县(市)积极探索,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丰富政务服务创新应用场景,提升服务实效。根据县(市)实际需要,州级提供数据仓和算力资源支持。〔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四)推动接诉即办多元共治。强化诉求办理全流程闭环管理,细化派单、优化流程、加强培训、规范答复,提升答复质量与服务温度,提高群众满意度。推进延边“12345”热线APP升级,为州直部门提供诉求数据,助力精准分析研判,推进“未诉先办”。借助“东北超”赛事跨区联动机制,结合《跨区域协同服务事项清单》梳理2大类、16小类、289条服务场景,依托知识库实现政策更新与标准化应答,确保跨区域政务服务便民诉求处置高效。〔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三、营造精准的要素环境(十五)强化数据要素赋能实效。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持续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与授权运营,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打造智慧旅游、市场监管、民生服务等公共数据“跑起来”示范场景。聚焦延边黄牛、人参等特色产业,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据应用案例,释放数据要素对产业发展的赋能效应。〔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六)提升能源保障服务能力。统筹推进配电网规划建设,提前完善电网配套,增强电网转供与自愈水平,依靠技术手段筑牢供电保障。对160千瓦及以下民营企业实施低压接电零投入,严格落实办电限时办结机制。强化政企数据互通共享,对重大项目实行“项目长”包保服务,主动靠前、高效送电。聚焦企业和居民在生产经营与生活中的气、水能源保障需求,着力构建智慧化的能源服务体系。企业端推行“水气联办”一站式服务,压缩报装时限,降低能耗成本;居民端推广智能远程管理,提升安全防控能力。同时,加速老旧管网改造,完善应急储备体系,确保极端天气下供应不间断。〔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延边供电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七)深化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应用。指导并督促各县(市)完成本地化“一张图”系统数据汇总和信息整合工作,解决项目落地缺乏精准空间指引、合规审查周期长等问题。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依据,为各类重点项目提供精准高效的国土空间要素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八)实施“标准地”改革。组织开发区在拟出让区域完成多项评估,推进“标准地”出让。各项目审批部门按“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履约强监管、奖惩联信用”模式,支持并指导开发区提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审批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并联审批等机制,对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地”出让类)的施工许可等事项实行联合并联办理,将施工许可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推动“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广旅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数局、州地震局,州税务局、州气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九)优化金融要素服务。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推动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三农”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规模,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首贷户培育,精简申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线上线下融合,压缩审批时限,提升融资可得性。充分发挥“信易贷”银企对接平台作用,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建立常态化、精准化产融对接机制,探索创新产业链、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农支小,保本微利运行,合理收取担保费,积极向经营主体让利。〔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政数局,人民银行延边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延边分局等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规范企业“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指导各县(市)持续开展“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做好续贷业务与不动产登记业务有效衔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通过旧抵押权注销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顺位抵押权设立和旧抵押权注销登记合并办理,或者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等,实现“借新还旧”、抵押登记无缝衔接。〔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一)优化人才引育服务体系。针对用人主体高层次人才需求,全年召开域外引才招聘会,开展“本硕博吉林行”活动。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企业用工服务渠道,推广使用“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面、及时、免费的用工保障服务与政策咨询。落实安家补贴、就医出行等激励政策,营造“近悦远来”人才生态。〔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二)健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创新举措,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在全州参保职工的全覆盖,参保人员达到50万人以上。重点解决参保人员中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问题,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四、营造诚信的信用环境(二十三)健全政务失信治理与诚信履约机制。健全政府拖欠账款案件前端化解机制。通过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每月通过“12345”热线工单、“12342”吉林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筛选获取具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政府拖欠账款案件信息,建立案件预警清单,及时提示各县(市)人民政府推动相关案件通过非诉渠道前置介入化解,从源头上压缩纠纷产生空间,严防新增政府拖欠账款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四)深化信用修复便利化服务。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主动向企业推送信用修复提示。结合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对存在高频失信风险的企业,建立“一企一策”信用修复服务清单,提供修复路径指引、材料准备辅导及相关政策咨询,并可根据需要提供民族语言服务。全面推进信用修复“零跑腿”服务,实现申请材料提交、进度查询、结果反馈等全流程可在线办理,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和来回跑动。通过主动干预、精准辅导,做到风险早识别、问题早处置、信用早修复,积极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社会氛围,切实帮助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消除不良影响、重塑市场信誉。〔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五)持续拓宽“信用+”覆盖范围与服务深度。推动信用信息与行业场景深度融合,鼓励和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文化旅游、融资信贷、招标采购等区域特色领域创新“信用+”应用模式,构建覆盖“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全周期治理闭环,切实提升信用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以延吉市为试点,建立“信用+文旅”场景化应用体系。在公共信用评价基础上,创新性引入“12345”热线涉旅企业投诉数据作为重要评价依据,形成涵盖服务质量、诚信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维度的综合评价模型。对守信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和宣传推广,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信用监管“延边经验”。〔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六)优化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现“本地+外埠”建筑业企业“同标准、同监管”全覆盖评价。在企业资质管理、工程招投标、施工现场监管、行业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为信用优良企业提供便利,对信用风险企业加强监管,预计评价建筑业企业约300户。〔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五、营造活力的开放环境(二十七)促进口岸通关便利化。推进口岸基础设施提质升级与智能化改造,简化审批流程,切实为企业降本增效,持续提升我州口岸进出境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延吉海关、珲春海关、图们海关,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八)推进智慧口岸建设。启用国际道路运输便利通关服务系统,实现珲春公路口岸出境货物运输车辆100%预约通关。(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二十九)提质扩容互市贸易。提升互市贸易发展质量,扩大互市贸易规模,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创新发展“互联网+互市贸易”模式,持续完善沿边开发开放平台。(责任单位:州商务局,珲春市人民政府、图们市人民政府、和龙市人民政府、龙井市人民政府、安图县人民政府)六、营造健康的产业环境(三十)优化特色产业环境。强化政策赋能,抢抓国家大力支持“两新”项目建设有利时机,重点围绕“445”产业发展工程,因地制宜谋划一批扬优势、锻长板、补短板、育新板的大项目和好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各类政策性资金。〔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一)做大做强人参产业。培育具有资源集聚力、市场竞争力、行业影响力的“专精特新”人参龙头企业,加大人参特别是林下参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加强“长白山人参”等地理标志产品的司法保护工作。推广人参产业数字化服务平台敦化试点经验,推动平台在全州范围内使用,进一步提升利用数字化手段服务人参种植户、人参企业水平。〔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工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数局,州人民检察院,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二)全面打响延边农特产品品牌。依托东西部协作、对口合作和大型展会平台,深化延边大米、延边黄牛、鲜食玉米等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深耕淘宝、抖音、快手等电商渠道,打造延边大米、延边黄牛、木耳、桑黄等“爆款”产品,构建“线上线下”营销矩阵。〔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发改委、州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三)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围绕游客关心关注的“吃、住、行、游、购、医”等重点领域,持续打造市场监管系统“全域护航   全季护游”工作品牌,强化执法力度,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明码标价、安全保障等主体责任和“12315”“12345”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守护旅游市场秩序。强化行业监管、部门协同和宣传推介,规范市场、提升服务,构建特色鲜明、安全有序产业生态。优化景区导览标识与智慧服务系统,提升游客游览便捷度与体验感。加强一线服务人员培训,规范服务流程,强化文明引导与应急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文广旅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四)加强对文化和旅游企业的信贷服务。充分发挥核心企业带动作用,加大对州内重点文旅企业、高等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信贷投放,支持周围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等小微企业、农家乐、农户纳入优先支持对象,努力做到应贷尽贷。加大对财务制度健全、产业特色鲜明、现金流稳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延边分行、州内各金融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七、营造公正的法治环境(三十五)以更大力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法治规范、引领、保障作用,更好平衡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效率与公正、服务与监管,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立足延边定位,统筹政法力量,迭代升级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惠企利企措施,激活法企联动服务效能,彰显政法系统重商诚意。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法理念,对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性财产采取“活封、活扣”等措施,有效释放财产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常态化推进刑事挂案治理,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持续纠治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优化政务服务,保护公平竞争,包容审慎监管,让企业在延边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舒心发展,更好激发创新创业活力。(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三十六)宣传贯彻《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统筹“线上+线下”联动宣传,依托政府网站、公众号及政务新媒体开设“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专栏,通过图文解读、短视频等形式宣传《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线下开展“送条例进企业、进园区、进大厅、进社区”活动。组织全州营商环境工作人员专题培训,将《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执行纳入日常监督,提升服务质效、确保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效能。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工作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等工作。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严格履行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按照“应联尽联”原则,统筹加强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提升“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率及跨部门任务免打扰率。以“双随机”监管为手段,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提升监管执法效率。〔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八)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强化区域交流合作与全链条保护,为创新主体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综合服务。加强行政与司法协作联动,积极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深入开展“昆仑”专项行动,重拳打击涉“吉字号”及延边民族特色品牌的侵权假冒犯罪,加快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矩阵,切实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九)建立“‘延’途有法”法律服务机制。组建“‘延’途有法”服务团队,为50家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精准破解小微企业资金不足、法律意识薄弱、抗风险能力较弱等难题。健全行政执法统筹协调与监督制约体系,持续巩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效,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四十)完善问责追责免责机制。将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列入重点调度事项,紧盯企业诉求,强化刚性约束,完善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和处理反馈闭环流程,从严整治破坏营商环境乱象。〔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健全任务推进、跟踪评估和问题整改机制,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持续营造尊重企业家、支持创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州直、驻延中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夯实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营商环境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各项优化措施落地见效。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5-29
  •  关于发布《2025-2026年度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造站〔2026〕8号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要求,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开展2025-2026年度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诚信意识,提升行业自律水平,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行业监管效能,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二、工作内容(一)参与信用风险分类的范围1.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已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且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企业基本情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在我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且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业绩备案的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3.外省入吉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报的业绩应为在吉林省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奖项应为在吉林省获得的奖项。(二)信用风险分类的方法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采用综合评分法,加减累计百分制。考核内容为2025-2026年度企业基本条件、企业市场行为和企业不良行为三个部分。2.信用风险分为A、B、C、D四个类别。分值90分(含90分)以上,为A类,代表信用风险低;分值75分(含75分)至89分,为B类,代表信用风险一般;分值60分(含60分)至74分,为C类,代表信用风险较高;分值60分以下,为D类,代表信用风险高。(三)信用风险分类的工作流程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系统”(http://xyfxfl.jlszjw.com)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分类后提交省造价站,省造价站复核后形成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开。2.对线上提报的材料有异议的,省、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可进行线下核实。(四)信用风险分类工作的时间安排1. 2026年5月6日—5月15日,企业通过“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系统”进行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2. 2026年5月15日—6月30日,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分类。3. 2026年6月30日—9月30日,省造价站进行复核。4. 2026年9月30日后,进行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公示和发布。三、工作措施省、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联合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共享共用,运用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四、工作要求(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愿参与年度信用风险分类,自愿接受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向社会公开。(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省、市(州)级工作人员如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依法依纪依规处理。(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对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四)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要精心组织,公平公正地开展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五、联系人及电话韩志刚 杨佳琦 0431-88940910  网络技术支持:15844027422附件:市(州)2025-202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汇总表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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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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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商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现将《张家界市餐饮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张家界市商务局2026年9月10日附件:张家界市餐饮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张家界市餐饮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张家界市餐饮行业经营行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湘发改财信规〔2024〕953号)《湖南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重点改革任务实施方案》和《张家界市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市商务局为餐饮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协调信息归集、组织评定、发布结果等,其他部门按职责提供数据和支持。第一条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市餐饮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餐饮行业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运用,进一步规范全市餐饮行业经营秩序,营造诚信、安全、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第三条  基本原则开展餐饮领域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标准统一、互认共享原则。全面归集信用信息,建立覆盖所有餐饮市场主体的统一信用评价制度,提升餐饮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第二章  评价方法及程序第四条  评价方式全市辖区内存续一年以上(含)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作为信用主体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监督与管理,采取"动态评分+年度定级"方式,结合日常检查、专项督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综合评定。1.年度评定: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评价周期,次年3月底前完成;2.动态调整: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实时降级。餐饮行业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主体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标注本单位信用等级。第五条 指标体系综合信用评价分为公共信用评价、餐饮行业评价与市场信用评价三部分组成,分值占比为4:4:2,最终得分不超过100分。其中,公共信用评价以发改部门“信用湖南”平台及相关部门采集归集的公共信用数据为准,满分40分。餐饮行业评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减分项与商务部门设置的加分项两部分构成,满分40分。具体如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加1分,同一主体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1.获评湖南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餐饮类)、地方特色美食认证等荣誉的;2.近五年内获评食品安全示范店、绿色餐厅、文明餐桌示范单位等称号的;3.近五年内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市级)或其工作部门表彰、授予先进单位称号的;4.实现小微企业升规入库、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管理的;5.年度纳税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依法诚信纳税表现突出的。市场信用评价以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根据"湘信游"平台形成的结果为准,满分20分。评价等级(一)等级设置: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统一分为四等九级,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二)一票否决情形:评定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等级直接认定为信用"差"等次,信用等级为"D"级。1.因违法行为情形严重受到执法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2.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3.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4.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第七条  评价结果评价结果每年3月更新,通过"湘信游""湘信购""信用中国(张家界)"等平台公示。第八条  信息公示餐饮服务单位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信用等级,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全市餐饮行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将运用到许可审批、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奖优罚劣,激励经营主体诚实守信、优质服务,促进餐饮行业健康发展。第九条  分级分类管理(一)对信用等次为"优"的信用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降低抽取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可视情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开展检查;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优先推荐评先评优等便利。(二)对信用等次为"良"的信用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保持常规监管频次和抽取比例,对被抽中经营主体正常开展现场检查;对经营主体加强行政指导,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三)对信用等次为"中"的信用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增加抽查频次,适当加强现场检查;对经营主体加强行政指导,采取约谈教育等手段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四)对信用等次为"差"的信用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提高抽取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对被抽中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检查;在行政管理中依法限制享受便利化措施;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第十条  联合惩戒对信用等次为"差"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安排和项目支持;限制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以及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在进行行政许可审批时建立退出机制,待相关主体提升信用等次后重新核发。经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招标投标主体存在严重失信的,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并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第十一条  信用激励(一)在政府性资金安排、项目支持、普惠政策兑现、公共资源交易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价得分较高的信用主体。(二)在政府部门组织消费优惠活动时,对于入驻"湘信游""湘信购"平台且信用等级为"优"的主体,免予审查参与资质,在核发有关补贴资金时,优先就高拨付。第四章  申诉处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谁产生、谁归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信用信息申诉处理和错误纠正处理主体。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申诉信用主体认为有关部门认定或发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向该信用信息认定或发布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所认定或发布的信用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委予以纠正。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申诉信用主体认为信用评价系统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因信息遗漏、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结果不准确的,应当向市发改或商务部门提出申诉,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第十四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餐饮主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失实的,可以向商务部门反映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五条  建立信用修复告知机制,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明确告知信用主体修复条件、流程及所需材料,并在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前主动提醒信用主体及时修复。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在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当年评级资格,并依法处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张家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用评价与市场监管、税务、文旅等其他部门的行业信用评价或分级管理相互补充,信息共享。具体衔接细则由张家界市商务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专栏 省外政策
    2026-10-10
  •  佛气规〔2026〕1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佛山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佛山市气象局2026年8月14日佛山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设立依据]  为推进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的信用管理,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行业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第三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检测单位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所产生或获取的信用信息。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以及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检测单位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四条[工作原则] 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统筹实施全市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各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自履行职责所产生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行业信用评价。禅城区相关工作暂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第六条[社会参与] 鼓励检测单位向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行业协会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第七条[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公共信用信息范围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以及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确定,不在目录范围内的信息不得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登记注册信息、资质等级及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管理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信息;(三)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包括信用修复承诺、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所涉承诺、行业自律承诺、主动自愿承诺等;(四)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五)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第八条[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管理部门的要求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录入到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九条[公共信用信息公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气象部门门户网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依法公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原则上不公开非本市气象主管机构产生的行政管理类公共信用信息。第十条[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 (一)基础信息有有效期的,公开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公开期限至信息被取消之日止。  (二)行政管理信息公开期限与人民政府信用网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要求一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信用承诺类信息按不同类型区别处理:1、信用修复承诺的公开期限与所关联的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一致;2、行政许可事项所涉承诺的公开期限与关联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期限一致;3、行业自律承诺、主动自愿承诺的公开期限,由承诺内容明确约定有效期,或者公开至承诺被主动撤销之日止。(四)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公开期限与信用评价报告有效期一致。(五)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开期限届满的公共信用信息,停止公开并转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档案长期保存。第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查询]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方式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申请获得检测单位有关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信息不得超出履行职责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公开。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查询服务。第十二条[从业信息档案]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建立从业信息档案,记录其公共信用信息,以及主要技术人员、检测活动、检测质量抽查等信息。从业信息档案应动态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及时,以作为实施监管的参考。管理从业信息档案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建设用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具备安全监控和备份功能。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第十三条[信用评价主体和对象] 市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开展检测单位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信用评价对象包括:(一)在本市注册成立的检测单位,及其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二)外地检测单位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十四条[信用评价要求] 信用评价应当利用检测单位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 318-2023)等相关标准开展,可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协同开展。第十五条[信用等级分级] 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良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差)五个等级。第十六条[评价结果应用]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信用等级,对检测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一)AAA级实施激励措施,优先推荐参与行业评优评奖;实行减少或免予日常行政检查,检测报告线上查验仅作不定期抽查,检测质量年度抽查免予采取现场验证方式。(二)AA级实施激励措施,实行减少日常行政检查,减少检测报告线上查验比例,检测质量年度抽查适当减少项目抽选数量。(三)A级日常行政检查等监管活动均实行常规频次、比例和数量。(四)B级适当增加日常行政检查频次,适当增加检测报告线上查验比例,检测质量年度抽查适当增加项目抽选数量。(五)C级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包括: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专项治理行动中重点整治;适当增加日常行政检查频次,检测报告全量严格线上查验,检测质量年度抽查增加抽查项目数量并优先采取现场验证方式。视情况依法采取《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中本部门有权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七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制管理。守信激励应当执行本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制定的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失信惩戒应当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本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统筹制定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禁止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第十八条[禁止的管理行为] 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未将气象领域纳入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的情况下,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检测单位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十九条[信用信息的修正] 发现公共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提供信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修改后的信息。第二十条[信用修复的原则] 检测单位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检测单位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工作执行《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按照失信信息“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办理。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向检测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可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检测单位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第二十一条[信用修复的办理] 检测单位在符合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已纠正失信行为、已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等所有法定条件后,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应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以下材料:(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二)信用承诺书;(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后,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是否受理申请、是否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并反馈“信用中国”网站。作出不予受理、不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出修复决定的,应当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给申请人时,同步终止相关失信信息在本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途径的公示,停止使用相关失信信息,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停止应用相关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尽快更新。第二十二条[异议申诉处理机制] 检测单位对本单位失信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相关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经“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或检测单位直接提出的异议申诉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从收到申请的渠道反馈申请人。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监督机制]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气象主管机构举报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工作机制] 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细化制定工作措施、流程,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优化。第二十五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

    专栏 省外政策
    2026-09-20
  •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在长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电梯维保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电梯运行安全,市局研究制定了《长沙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30日长沙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强化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安装修理单位,以及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外维护保养单位和省内跨市州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内维护保养单位。第三条【管理目标】  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破解电梯维护保养领域维保质量安全水平较低、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建立健全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持证人员信息管理、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公布评价结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相关制度,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引导形成与服务质量、合理成本相匹配的市场价格体系,促进电梯维护保养领域良性竞争与可持续发展。第四条【评价原则】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以公平公正、统一管理、量化计分、分类监管为原则。第五条【评价费用】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不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质量安全承诺与人员信息管理第六条【质量安全承诺】  被评价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本单位网站、媒体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公告栏等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传送至长沙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通过登录界面注册单位账号,网址:https://www.hn96366.com)。承诺书格式参照《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1)。第七条【人员管理】  被评价单位应当保证各类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各类技术人员和维保作业人员全部录入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且维保人员应与其负责维保的电梯对应准确绑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本单位上季度上述人员的社保缴交证明(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本办法施行后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获证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要求录入人员信息。各类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登录系统进行变更。各类人员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单位应于30日内完成整改。市级监管部门每季度抽取25%的企业,核查人员社保与系统录入一致性。第三章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第八条【评价周期】  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6年度周期自文件施行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每季度公布一次部分指标得分情况。第九条【评价内容】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量化计分和行业发展。量化计分内容包括资源条件、主体责任、维保质量、检验检测、监管执法、应急救援,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量化计分表》(附件2);行业发展内容包括电梯数量、人机比例、社会责任、工作创新、企业信用,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行业发展计分表》(附件3)。第十条【组织实施】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管执法工作掌握的信息,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依据评价内容记录有关情况,每季度末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通过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项目内容进行量化打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年3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计分及信用等级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第十一条【信息来源】   评价内容信息来源包括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检测机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行业协会等提供的有关信息。信息获取的渠道包括市市场监管局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市特种设备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监管系统)、城市运行安全隐患查整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15平台等。第十二条【等级划分】  信用评价采取量化计分、行业发展与特别条款项目相结合的办法,总分100分,其中,量化计分总分85分,行业发展总分15分。每月(每季度)评价的项目在计算周期得分时取平均值,其它项目进行周期累计计算。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A级、B级、C级、D级,85分(含)以上的,为A级;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的,为B级;55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为C级;55分以下的,为D级。第十三条【特别条款】  被评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D级: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2.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超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涂改、出租出借许可,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3.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际开展规定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与报告造假;“以修代保”;在电梯维护保养周期范围内,因维护保养质量问题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4.一个评价周期内存在2台次及以上下列情形之一的:(a)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b)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c)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d)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5.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录入冒用、虚假资质和信息的。6.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第十四条【异议处理】  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复核结果通报申请单位,并作为最终结果。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及监管第十五条【评价公布】   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年4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并将结果抄送至省市场监管局及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市级政府部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等信息,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同步推送至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外省、市(州)维护保养单位在我市设立的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的分支机构(维保点),评价结果抄送其公司本部及本部所属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第十六条【分类监管】  对A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正向激励措施;酌情减少监督检查抽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安排不多于1次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落实企业自律。在相关评优评先活动中,对符合条件的A级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支持推荐。对B级维护保养单位,针对性加强指导帮扶,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正常开展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助力提升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维护保养单位自行整改。对C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由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50%,指导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维保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D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和限制措施,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100%,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市市场监管局;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建议发证机关不予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通过相关渠道对其签约电梯使用单位进行预警提示。对被评价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的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对已公布的维保质量安全评价等级予以降级,适时公布降级结果和原因,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提出吊销许可资质建议。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4日。根据电梯有关法律、法规等变化情况,以及本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市场监管局适时对办法进行调整。第十八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专栏 省外政策
    2026-08-20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陕西交控集团、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为加强公路养护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养护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施工单位行为,更好服务我省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省厅修订了《陕西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经2026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交通运输厅2026年6月15日陕西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养护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施工单位行为,建立优胜劣汰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采用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方式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及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参照执行。第三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第四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公示及发布。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承担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的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基本信息的审核;(二)负责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基本信息的审核;(三)负责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上报的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初步评价结果进行核查(包括台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扣分标准的准确性、签认程序的完备性等),汇总分析形成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初步结果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四)指导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五)负责对各相关单位的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及结果应用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普通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初步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基本信息的审核;(二)负责对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上报的施工单位评价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省公路局;(三)指导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信用初步评价工作,并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省公路局。第五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第六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是对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上一年度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动态评价是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严重不良行为时,直接确定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第七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养护施工单位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评价标准具体按照《陕西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执行。信用行为评价分值计算公式按照《陕西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附件2)执行。投标行为以施工单位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第八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它行为的,从单位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第九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为:(一)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奖罚通报等正式发布的文件。(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监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第十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基本信息录入。初次在公路养护工程信用评价相关系统注册的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录入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资历等企业基本信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在系统中录入工程基本信息。(二)投标行为评价。公路养护施工单位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养护施工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投标行为评价应在每次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后报送初步评价单位。(三)履约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由养护工程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进行评价。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结合项目日常管理对养护施工单位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并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初步评价单位。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省公路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因采用虚假信息、漏用采信依据等行为,以致于初步评价结果与实际严重不符时,可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在其评价基础上进行补充评价。当年度施工单位无履约行为或不参加履约评价,但因存在不良投标行为产生信用评价结果的,当年度评价结果不能高于A级。(四)其它行为评价。其它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评价。其中,工程质量监督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做出的其他行为评价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初步评价单位。第十一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辖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信用初步评价结果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初步结果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完成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审定,并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情况对待确定,但不得高于在我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养护市场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按A级对待。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交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如不履行缺陷责任期职责,或存在不按时整理和提交相关竣工资料、不配合项目法人进行结算等行为、影响正常竣工验收的,信用等级作降一级处理。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D级评价的有效期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且不应短于行政处罚中限制或禁止其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期限。法律法规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信用惩戒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招标人应将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标投标活动中,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结果运用标准。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及时、客观、公正开展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工作,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省交通运输厅应组织省公路局不定期对各单位的评价及结果应用情况开展督促指导,一旦发现扰乱正常公路养护市场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附件:1.陕西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陕西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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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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