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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规发〔2026〕1号各管理单位,各市州、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6年4月1日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单位遵守工作规范、执行行业标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对测绘单位、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及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资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信用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日常管理第五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一)测绘资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2.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4.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未在三十日内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更新有关信息;5.未定期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二)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3.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4.未取得资质或者以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违法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5.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2.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3.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5.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6.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7.未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单位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资质单位通过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合同、实施过程、验收结果等信息,已完成的业务成果文件上须注明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资质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对成果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册城乡规划师应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在规划成果文件上签字,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两个以上资质单位联合承揽业务的,在签订协议时,须明确牵头单位和对成果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单位的相应责任。第七条 资质证书需更换的,资质单位应当持资质证书更换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第八条 资质单位不再从事相关业务的,应主动申请注销资质,资质许可机关应及时收回纸质资质证书,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电子证书同步失效。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九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资质单位制度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技术装备、项目成果质量、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核查项目实施合规性、项目业绩真实性、现场作业安全、项目成果质量等情况。检查可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管等方式进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资质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文件,不得隐瞒、拒绝或阻碍检查活动开展。第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改正的,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责令整改,并实行“一次告知、全程跟踪、及时复核”,督促做好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和闭环管理;需要进一步立案调查的,应严格立案审核,及时依法查处。第十一条 资质单位跨地域开展业务的,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资质许可机关做好协同监管,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检查。第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时,依据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要求,制定检查方案,按照检查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个人和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资质单位违法行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第四章 信用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依法依职责采集本行政区域内资质单位的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并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行业协会、资质单位依法依规主动报送有关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单位应当保证信用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认定条件和标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细化制定本领域资质单位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第十五条 失信行为认定应当以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法律文书或经核实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如实记录。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资质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据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同步认定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他情形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可以单独作出列入决定。第十六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制定的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建立资质行业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分领域细化制定资质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资质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推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参照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可以将资质单位信用状况划分为优级(A)、良级(B)、中级(C)、差级(D)四个等级。信用评价等级要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合,对信用优的资质单位,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第十七条 对守信资质单位,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实施省级资质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二)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优化检查频次或免除抽检;(三)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选择,行业表彰奖励、评先评优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四)依法依规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八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资质单位,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在信用评价中评定为差级(D);(二)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抽查频次;(三)告知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限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四)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限制其参与自然资源领域评优评奖等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办理资质单位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的修复工作。失信资质单位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失信信息公示达到规定的最短公示期限;(二)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资质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修复告知书。信用修复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失信资质单位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提交申请,上传法定责任履行完毕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二)受理: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查:可以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纠正失信行为情况。涉及测绘成果质量问题的失信行为,需再次抽取该主体其他项目成果进行检验,成果合格的给予信用修复。(四)决定: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将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作出不予修复决定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需要组织技术人员在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核实等办理过程复杂的情形,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失信单位完成信用修复后,将修复结果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及时移出,并解除相关惩戒措施。第二十一条 资质单位对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以及对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甘肃)”网站或直接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甘肃)”网站。因情况复杂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异议处理需进行专家审查论证、检验、检测、鉴定、征询意见、公示及材料补正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处理时间。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资质监管规定执行。
专栏2026-05-19 -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26〕1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行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经2026年3月5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3月19日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记录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第四章 失信惩戒第五章 信用修复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及其项目团队成员。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全省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依法记录、归集、公开、共享相关信用信息,做好信用状况认定、信用结果应用和信用修复等工作。第五条 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奖惩并重、审慎适度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第六条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加强行业诚信自律。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记录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国家、省和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内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等与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相关的公共信用信息。第八条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所在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及项目团队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相关信息。第九条 增信信息是指能够提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获得的信誉和社会认可度的信用信息,包括受到表彰、奖励、诚实守信等信息。第十条 失信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第十一条 其他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的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信息,合同履行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科技研发信息以及自主申报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一)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信息,通过相关管理系统获取。(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人员开展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表彰奖励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等信息,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获取。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应当逐步实现与各相关部门、相关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交换互通,强化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三)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自主申报相关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具体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校核。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失信认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归集和公示从业人员失信信息。从业人员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公示期限自作出失信认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信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保护规定,原则上不予公示。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纳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以及严重程度进行认定,经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应当作为失信信息记录。第十六条 认定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一)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但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并由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是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二)出具严重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的;(三)伪造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的;(四)一年内因再次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五)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六)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属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认定”的原则对从业人员开展失信行为认定,相关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等程序一并实施。作出失信认定决定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失信主体拟认定失信行为的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应当出具书面认定决定书,载明认定事由、依据、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提示以及救济措施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但是无法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程序一并实施的,以及依据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书进行失信行为认定的,可以单独作出认定决定,认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现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四章 失信惩戒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认定为存在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开展失信惩戒。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给予下列惩戒:(一)其作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工程师所提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建设工程,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并提高备案抽查比例;(二)其作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工程师、项目团队成员提供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建设工程,在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时提高抽检比例;(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除采取一般失信惩戒措施外,可以另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给予下列惩戒:(一)限制其作为责任工程师、项目团队各专业负责人签署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二)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活动;(三)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四)限制其个人参与消防审验相关的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五)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提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建设工程参与消防审验相关的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在涉及该从业人员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及评先评优等方面加强审核管理,落实联合惩戒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共享名单信息,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第五章 信用修复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申请信用修复。第二十五条 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修复方式包括终止公示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申请移出:(一)已经履行相关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列入名单期间未因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惩戒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移出。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信用承诺书和缴纳罚款的收据、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材料等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修复。因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将修复结果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被认定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准予修复决定,记入信用记录,恢复公示,并从撤销修复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公示期。相关信用记录公示期为三年且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申请。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提出异议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制度,强化权益保护,对异议信用信息应当尽快核实处理,经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导致损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撤销认定,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第三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对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专栏2026-04-21 -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2026版)》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行业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3月6日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健全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22〕241号)《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企业(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结合全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依托“成都市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中的“成都市勘察设计图审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记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第四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评价结果,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实施监督检查。 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及应用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登记注册信息、资质(资格)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业绩、表彰奖励、新技术应用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公示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原则,通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信用系统自动采集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方式获取。基本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和信用系统自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 第八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其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因申报不及时影响信用信息评价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其中,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信用系统中提交该信息的变更申报,对登记注册信息和资质(资格)信息等超期提交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第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具《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并通过现场告知、系统登录提示或官网公告等任意一种方式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救济途径告知。 第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首次使用信用系统,完成基本信息填报并提交后,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若需要变更基本信息(不含登记注册信息和资质(资格)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审核。 其他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并需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信用信息,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由相关业务系统自动采集的信用信息,信用系统自动按需导入。对其中需要修改或审核的信用信息,应在原业务系统内完成。 第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审核。其中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由市住建局负责审核。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基本信息首次审核通过后,即日起生效。经审核录入的其他信用信息应在信用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信用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各组成部分分值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 1. 基本信息分为75分。 2. 良好行为信息分为25分。 3. 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1. 基本信息分为80分。 2. 良好行为信息分为20分。 3. 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 具体评价标准详见《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6版)》(附件1)和《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6版)》(附件2)。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信用系统应实时记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评价得分进行汇总,并于每个工作日更新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和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勘察企业不区分专业类别。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三类分别计算排名: (一)房屋建筑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应遵循“谁监管,谁受理”的原则,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异议,由负责审核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异议受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有管理权限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异议的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回复。 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应以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异议申请人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出具复议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招投标等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当采用设计方案、设计团队招标和施工图审查招标时,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标依据。 (一)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8%~10%。 (二)勘察单独招标、设计单独招标中,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以联合体各方信用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勘察、设计合并招标中,投标人具备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或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勘察和设计评分所占权重(其中勘察占比20%~40%,设计占比60%~80%)对应的勘察、设计信用分进行综合计算。若勘察、设计企业分别为多家企业的,分别以算术平均值计算勘察、设计信用分。 工程总承包招标中,投标人具备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或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以其对应的设计、施工信用分各占50%计算。若设计企业为多家企业的,以算术平均值计算;施工企业信用得分计算按《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执行。 (三)信用评价得分取值时间为项目开标当日。以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最高分为信用标满分,其余投标人的信用标得分按比例折算。(四)非政府及非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对80分以上的勘察设计企业和85分以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行业管理中合理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等激励措施,并优先考虑为政策支持、试点示范、评先评优对象。 对信用评价70分以下(含70分)的勘察设计企业和75分以下(含75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纳入重点企业监管,并实施以下措施: (一)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二)增加对企业、机构和其承揽项目的检查频次; (三)将其列入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名单; (四)其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审查情况应在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线下备案。 第二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日常管理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与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等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互联互通。 第七章 信用修复和变更 第二十五条 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图纸文字描述或符号错误的不良行为信息,在公示期内完成整改,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可以进行信用修复,撤销扣分。 第二十六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属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变更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经批准更改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在信用系统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二十七条 被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列入严重失信、经营(活动)异常名单或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名单的,可登录信用系统提出修复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 第八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信用加分的,或不如实提供受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信息,经调查核实,在撤销相应加分或依据不良行为信息扣分的基础上,对其未诚信申报行为再予以追加扣分。 第二十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记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长期保存。 第三十一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信用系统的管理和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系统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演练,做好维护记录。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信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的企业将暂停公示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确认后方可恢复正常。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用于招投标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当日信用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计分规则按《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成住建规〔2025〕8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和发布等自2026年4月6日起执行,信用信息的应用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专栏2026-04-08 -
证监会日前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内容、渠道、方式、频率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愿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与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以及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复核审查的要求。明确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等信息披露禁止性行为。与此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期报告类型和具体内容。明确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向投资者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相关信息。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配合义务。明确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资料保存等要求。此外,办法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及相关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依照相关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专栏2026-03-06 -
国家税务总局3月2日对外发布消息,介绍2025年税务部门治理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六项举措成果。这六项举措成果的内容包括:组织开展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认真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持续深化跨区域税费服务改革、协同防范地方违规实施奖补转引个人所得税、加力防范利用“政策洼地”不合理转移税源、规范优化税费政策执行口径等。针对地方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地方违规招商引资涉税行为不得出谋划策、不得参与配合、不得知情不报、不得放任失管,并向各地税务机关推送核查问题线索389条,对核实后确有问题的及时查处和纠正。为更好促进线上线下商户税负公平,《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2025年施行之后,税务部门抓好落实。已有8000余家境内外平台按规定履行了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平台内小规模纳税人向供应商取得发票金额较规定实施前同比增长25%。同时,税务部门优化服务,跨区域涉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长压缩5天至10天,便利市场资源要素合理流动。2025年,纳税人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超1300亿元,同比增长39%;近4万户纳税人顺利完成跨省迁移,同比增长18.7%。税务部门还加强部门间政策协调联动,进一步规范税源转移,强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方面内容。例如,国家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政策,防范地方通过违规财政返还转引税源等风险,防止上市公司个人股东通过转移证券账户变换纳税地点。2025年,全国共有4500余家证券机构适用新业务模式办理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入库金额超过400亿元。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推进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加力防治“开票经济”,助力纠治“内卷式”竞争乱象,推动要素资源在全国高效配置,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专栏2026-03-06 -
日前,财政部、科技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到2027年,基本建立健全权责清晰、制衡有力、运行有效、监督到位的内部控制体系,严肃财经纪律,合理保证科学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和科研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预防腐败与科研失信行为,提高科研资源配置水平和使用效益,支持科学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到2035年,各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更加健全,内部控制推动单位科研能力提升更加有效,为建设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关于推动加强科学事业单位科研活动内部控制措施,《意见》强调,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明确科技成果定价机制,建立健全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制度;建立转化过程的动态监督机制,严肃惩戒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失信或泄密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强化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收益激励机制;建立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合规使用程序,健全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同时,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监督机制,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制定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查处、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单位内部失信记录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实施限项申报、限制评奖评优及职称职务晋升等失信惩戒措施。《意见》还提出,要加强科学事业单位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建设。深入贯彻信息安全登记保护、涉密系统分级保护、数据安全监理要求,加强身份鉴别与授权应用,鼓励嵌入实时监控和预警模块,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保障网络信息存储安全,以及数据的产生、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内部信息泄露,做好网络安全防护。
专栏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