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9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五抓五促十提升向党和人民报告”主题实践活动,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水平,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继续常态化开展“清晨执行”专项行动。兴隆法院组建3个执行小组,由党组成员常江、执行局长刘伟和执行局副局长管长民带队,充分发挥执行团队化作战效能,对辖区乡镇片区案件进行多批次、高频率的集中清理。早上6时,该院院长鲁亚奇作执行前动员讲话,要求全体执行干警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高效执行,充分展现人民法院担当作为精神。执行干警根据事先制定的执行方案及行程路线,奔赴辖区定点乡村,全力查找被执行人和财产。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干警柳建鑫传唤到执行局。原来,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该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执行干警柳建鑫第一次找到被执行人陈某某后,陈某某表示分期履行,前后共给付12470元,后被执行人陈某某未按承诺按期履行义务。执行干警柳建鑫又多次到被执行人陈某某家中寻找,均未能找到其本人,且无法电话联系。今日将被执行人陈某某堵在家中,执行干警柳建鑫遂将被执行人陈某某传唤至执行局,并对其进行释法明理。在“清晨执行”专项行动的高压态势下,被执行人陈某某主动筹集执行案款,并将全部执行款项交到执行局,本案执行完毕。本次行动共传唤被执行人11人,拘留3人,执行完毕3件,执行和解5件,执行到位金额26万元,切实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起到了“惩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鲁亚奇强调,自2021年5月常态化开展“清晨执行”专项行动至今,兴隆法院持续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失信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下一步,兴隆法院将继续保持执行高压态势,常态化开展“清晨执行”专项行动,以实际行动彰显司法为民的温度与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专栏
    2023-03-15
  • 名下商品房被法院依法拍卖用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却迟迟不肯搬离。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组织10余名干警,在公证处、社区及小区物业三方见证下,依法强制腾迁一处拍卖房产,并向司法拍卖买受人进行了现场交付。张某与李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后李某仍未履行法定义务。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李某也一直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偿还义务。法院决定将其名下房产进行司法拍卖用以清偿债务。拍卖前,执行法官依法张贴了房屋搬迁公告,并限令被执行人于一个月内自行搬离房屋,否则将强制执行腾迁,但被执行人置之不理。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房产,买受人陈某以97万余元价格竞得。拍卖后,被执行人仍未将房屋内的物品搬离。为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抗拒执行、阻碍执行行为,执行法官决定对该房屋实施强制腾迁。南谯区法院组织10余名执行干警分别组成搬迁组、财产登记和交接组3个工作小组,按照制定好的强制腾迁方案,有序开展腾迁工作。执行干警对屋内物品逐一清点登记,搬移至临时安置点存放,并全程录音录像。经过4个小时的搬迁,房屋顺利腾空,执行法官更换房屋门锁,将房产交付给买受人。

    专栏
    2023-03-14
  • 2023年2月28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苏华执行团队巧用“第三方代偿”模式,促成三方达成标的额1400万元的执行和解协议,成功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湖北中农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公司)与安徽金嘉公司(以下简称金嘉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沙洋农特商贸城工程发包给安徽金嘉公司施工。金嘉公司依约履行了部分合同施工义务,因中农公司未如约支付工程款,金嘉公司遂停工并诉至法院。经审理,中农公司被判令支付金嘉公司工程款1351余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中农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2023年1月3日,金嘉公司向荆门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该案的诉前财产保全中,法院已依金嘉公司之申请查封了案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执行过程中,苏华执行团队经过对该案的经济影响评估和多方衡量,考虑到尽可能减少执行行为对在建工程的不利影响,避免被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秉承“善意执行”理念,没有径直启动对已查封的不动产的司法估价和拍卖程序,而是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寻找能够“双赢”的解决路径,力求以最少“伤筋动骨”的方式达成最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经过了解,中农公司已无力完成沙洋农特商贸城项目的建设,经沙洋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中农储(沙洋)市场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储公司)同意收购该项目。执行人员遂与金嘉公司、中农公司、中农储公司三方协调沟通,从案涉项目的目标前景、司法评估拍卖法律流程等多个方面进行交流,促成三方尽量和解。经执行团队的多次努力,金嘉公司、中农公司、中农储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自愿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中农储公司、中农公司共同向金嘉公司承担工程款及利息支付义务,分两期支付全部款项,并约定三方配合完成对案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解封、过户等事宜。2023年3月6日、7日,三公司配合法院完成了案涉项目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解封、过户等事宜。荆门中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苏华表示,涉企执行案件关系到多个经营主体的生存发展,既要考虑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利益及时兑现,也要考虑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还要考虑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影响,杜绝“因执行案件而拖垮企业”。因此,采用“第三方代偿”方式执行和解,能够“放水养鱼”,皆大欢喜,这也正是“提能力、转作风、抓落实”专项活动的必然要求。

    专栏
    2023-03-13
  • “我是邹某,我的账户被冻结了,我的生活真的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通过微信远程视频的方式对一起长达十二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赞扬。2011年8月,被执行人邹某因需资金周转向申请人梁某借款10万元,邹某向梁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利息按每月4000元支付。嗣后,邹某未如约归还借款本息,梁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邹某依然未履行还款义务,后梁某向泰宁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邹某在得知账户被冻结后主动联系了法院。邹某称疫情期间收入受到影响,生活拮据,不能及时给付,家中还有一母亲需要赡养,现在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希望法院做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让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执行法官在了解情况后积极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并告知被执行人邹某的情况和意愿,申请人表示同意和解。得知申请人在福州,被执行人在上海,路途遥远,若是回泰宁调解将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执行法官当即决定采取“云调解”方式,主动添加当事人微信,通过微信视频三方进行时空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履行第一期的还款义务。下一步,泰宁法院执行局将以智慧法院为契机,进一步研究“线上执行”工作方式的推进及普及,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造性开展工作,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更人性化、智能化的方式不断为执行工作提质加速,把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

    专栏
    2023-03-10
  •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近年来,在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发出的判决书上,当事人可以看到上面这段督促履行判决的提示。这项举措被称为“执行通知前置”,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让胜诉方尽快实现自身权益。对于没有及时履行的案件,将由法官直接移送执行部门强制执行。这一举措对于急于收回债权的企业来说,打通了一条“立案、审判、执行一体化”的维权高速路。“执行通知前置”是指,对于具有金钱债权给付内容的民商事案件,把执行通知嵌入裁判文书主文,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并注明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对于主动履行判决的当事人,法官可以为当事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对企业的诚信行为予以肯定,当事人可凭借该证明书在经营活动中获得更多政策支持。2021年,该院裁判自动履行率71.72%,在全市基层法院中排名第二。2022年,该院裁判自动履行率62.30%,名列全市基层法院第一。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如果败诉方未按期主动履行怎么办?企业还要再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为此,唐河县人民法院出台了《院关于部分涉企民事案件直接移送执行的通知》,对当事人一方为企业的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判决一次性金钱给付且一审既未上诉又未主动履行的案件,不需当事人申请,承办人可直接将材料移送立案庭,由立案庭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实现涉金融、涉营商环境案件“优先受理、优先移送、快速执行”的高品质诉讼服务闭环。2022年1-12月份,该院移送执行案件达到100件左右,切实降低了企业的诉讼成本,提升了当事人的司法体验,受到广泛好评。2022年,唐河法院执行结案平均用56.15天,居全市基层法院第一。“执行通知前置”+“移送执行”机制的建立,一方面,使执行程序嵌入审判环节,提升了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性,减少了执行案件文书送达环节,节约了执行时间及司法成本;另一方面也促使审判法官直接关注并跟进履行情况,有利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帮助企业更快更高实现债权,促进企业健康平稳发展,实现了1+1>2的效果。

    专栏
    2023-03-09
  • “一子解三征”是围棋术语,是指一手棋落在棋盘上可以同时解除三块棋的困局。近日,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某物业公司与某医院合同纠纷案时,在辨法析理的同时,通过多轮耐心细致地工作,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三起争议,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提高了民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司法温度解“首征”。该案系某物业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某医院是被执行人的合同纠纷。同时,某医院作为原告,某物业公司作为被告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经审理并已作出生效裁判,某医院也欲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后,提出另案虽未申请执行,但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方面考量,建议两起案件一并处理,并征询了双方的意见,双方对执行法官给出的协调方案表示理解。因两份判决的判项较多,双方对部分判项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协调过程中,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对于履行标的为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书中已明确金额双方无异议部分立即向对方支付,严格按判决金额履行。经核算,两起案件各自无争议的债权相互抵消后,某医院支付给某物业公司部分案款,保障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为此,解决了第一个争议。法律尺度解“次征”。两起案件,双方最大的争议是判决主文中交接租赁房屋的交接日期如何确定。在某医院拟将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某物业公司需要支付给某医院租金,而租赁期限的长短决定租金的多寡。对于双方关于交接日期的争议,执行法官明理析法,通过举证规则引导解析,经听取双方意见,在某物业公司不能举证的情况下,以某医院提出的交接日期为准,双方对此均予理解和接受。考虑到租赁期间,因疫情原因国家出台相关租金减免政策。“医院作为事业单位,对于国家政策法规的硬性规定应当严格执行,政策没有规定的,也不能‘越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也是在合法合理合情的基础上给出调解方案”,执行法官如是说。于是,经过几轮协调,某医院同意按国家出台的减免政策严格执行,并主动提出合法合规地给予某物业公司一定补贴。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并各退一步,成功化解了第二个争议。执法高度解“末征”。因某物业公司在某医院还存有部分的租房押金没有退还,且因时间久远,双方对于租赁房屋内设备交接事宜各持异议。为长远考虑,避免双方因租金问题再起争执,引起一系列不必要的纠纷,也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双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执行法官提出由某医院将押金在该案中一次性退还给某物业公司,房屋内设备交接时由双方派员在场见证,交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由各方保存。“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经执行法官耐心组织协调,双方对此方案均表示同意。至此,双方主要矛盾全部解决,本案执行完毕,某医院的“另案”也无需申请执行。

    专栏
    2023-03-08
  • 共:17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