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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法发〔202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第二章 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 第四条 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提出民事起诉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第五条 对于下列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 (三)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四)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五)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六)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七)劳动争议案件; (八)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 第六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一)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二)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三)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五)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七)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 (八)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七条 民事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一)诉讼代理人违规接受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指使、引诱他人伪造、变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第三章 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来源包括: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和法律监督申请;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通过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自诉;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主动发现; (四)有关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 (五)其他线索来源。 第九条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相关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前款所称相关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包括该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函,载明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名称、民事案件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所处民事诉讼阶段、民事案件办理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函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和回执,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后,加盖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公章; (二)移送线索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信息、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事实、法律依据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三)与民事案件有关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书、答辩状、庭审笔录、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移送。 人民法院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除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的陈述、证言外,一般还应有物证、书证或者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相印证。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接受案件的回执或者在案件移送函所附回执上签收。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材料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移送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正。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二)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移送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三)认为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移送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四)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并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三日内送达移送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退回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实行监督。 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民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裁判认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犯罪,相关民事案件尚在审理或者执行过程中的,作出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函告审理或者执行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于与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裁判存在冲突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及时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自行立案侦办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复印件抄送对相关民事案件正在审理、执行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并说明立案理由,同时通报办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对相关民事案件正在审理、执行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依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可以一并处理。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可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拷贝电子卷或者查阅、复制、摘录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卷宗,人民法院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需要中止执行的,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可以向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核实、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有关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处理。 人民检察院针对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卷宗的,人民法院予以配合。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可以不调阅诉讼卷宗。 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可以听取人民法院原承办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查并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应当加大罚款、拘留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 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前,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行予以罚款、拘留。 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处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民法院已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的罚款、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或者刑期。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的教育和管理,发现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业协会或者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发出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业协会或者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回复作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第六章 协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探索建立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裁判文书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互通数据平台,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掘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线索,逐步实现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信息、数据共享。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定期开展法治宣传、向社会公开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等形式,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1年3月4日
专栏2021-03-24 -
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办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加强财会监督工作,使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融合、协同推进,把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现予印发,请参照实施。 附件: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2月3日 附件下载: 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doc 相关文章: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建立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机制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19日
专栏2021-03-04 -
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 推动全媒体时代媒体深度融合,事关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事关壮大主流舆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推动媒体融合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广播电视机构积极落实,媒体融合取得重要进展。为加快推进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媒体融合发展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坚持深化改革、激发活力,坚持深度融合、整体转型,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坚持移动优先、一体发展,坚持多屏互动、矩阵传播,坚持平台与网络并用、内容与服务并重,加快推进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打造一批具有强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型广播电视主流媒体,占据舆论引导、思想引领、文化传承、服务人民的传播制高点。力争用1至2年时间,新型传播平台和全媒体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主流舆论引导能力、精品内容生产和传播能力、信息和服务聚合能力、先进技术引领能力、创新创造活力大幅提升。用2至3年时间,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取得实质突破。着眼长远,广播电视行业逐步建立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先进技术为支撑、创新管理为保障的全媒体传播体系。 二、打造具有强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 1.优化资源配置。按照主力军全面挺进主战场的要求,以互联网思维优化媒体资源配置,加快把分散的、优质的资源要素向互联网主阵地聚合、向移动端倾斜。加快推进频率频道和节目栏目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解决同质化过剩供给问题,强化需求导向、服务实效。精办频率频道、优化节目栏目、整合平台账号,对定位不准、影响力小、用户数少的坚决关停并转。打通各个领域、统筹各种资源、形成建设新型主流媒体的整体合力。 2.大力建设新型传播平台。积极支持广电机构发挥整体优势和视听特长,运用市场机制加快打造技术先进、特色突出、用户众多、自主可控的新型传播平台,引入多方资源,加强多方合作,面向各类终端,形成强大聚合力引领力。大力增强平台信息服务聚合与精准分发能力,提供专业性、针对性、亲民性强的媒体服务,拓展广电+政用、民用、商用服务,提高平台价值和用户活跃度。 3.完善全媒体传播格局。推进各级广电媒体协同联动,整合网上网下资源渠道,一体运营网上网下业务,集中力量做优主平台、拓展主渠道、做强主账号,建立健全资源集约、协同高效、方式创新、内宣外宣联动的全媒体传播矩阵,占据全媒体传播主流地位。中央级广电媒体围绕自身定位,加快打造新型主流媒体“旗舰”,形成引领效应和示范效应。省级广电媒体立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快资源整合步伐,推进品牌化和规模化运营,打造区域性传播平台。市级广电媒体因地制宜,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合作,加快自身融合发展步伐。发挥广电媒体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以有条件、有实力的广电媒体为龙头,推进多种形式的集群化发展,建设形态多样、手段先进、优势突出、竞争力强的新型主流媒体“航母”。 4.协同推进融媒体中心建设。加快省级和地市级广电融媒体建设,建立长效运营机制,健全与县级融媒体中心的协同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行业优势,加强广电播出机构与传输网络的深度协作,落实标准规范,做省级技术平台和地市、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的主力军、排头兵,提高省级、地市级广电机构对县级融媒体中心的人才培养、技术支撑、内容供给能力。探索“一云多厨房”,构建统分结合、互为支撑、纵横联通、协同发展、充满活力的业务体系。鼓励地市广电机构和县级融媒体中心精耕本地内容,强化本地服务和社交互动,建成本地主流舆论阵地、综合服务平台和社区信息枢纽,做强做实基层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新平台、新载体、新阵地。 5.塑造全媒体知名品牌。保持战略定力和发展自信,完善自有平台功能,一体推进优质内容、优质平台和优质全媒体品牌建设,大力发展新业态新应用。完善品牌管理体系,深度挖掘传统媒体品牌价值,全面加强新媒体领域品牌创建,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扩大主流价值影响力版图。构建涵盖内容和服务、技术和平台等的全业务链品牌矩阵,增强在主阵地和新兴传播阵地的综合优势,提升核心竞争力、品牌辐射力、社会影响力。 三、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需要 6.贴近群众服务群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充分发挥广电媒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强化媒体与用户的连接,建构群众离不开的平台和渠道。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生产和传播群众喜闻乐见的精品内容,提倡求实求新,高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大力推行“开门办台”,用好客户端、用户社群、网络问政等联系群众平台,加强深度互动,吸引用户参与新闻信息等内容生产传播,提供线索素材、分享交流评论。加强舆情收集分析研判,更好服务党政部门。充分尊重和发挥基层干部群众拓展媒体融合实践的积极性创造性。 7.持续提高服务能力水平。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全面推进“智慧广电+公共服务”,提升惠民工程实效。加快广播电视服务升级,健全全媒体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服务网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多更好链接融合各类资源,统筹线上线下、公共服务与市场运营,全场景提供高质量综合服务,协调发展空中课堂、智慧城市、电视会议、远程医疗、物联网等消费性服务和生产性服务,主动对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和智慧城市建设、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等,加快成为服务经济社会治理和发展的“枢纽”平台,在拓展服务供给中育新机开新局。支持立足优势,提供政务新媒体等平台账号托管运营、内容审核、舆情应对和媒介素养培训等专业化服务。 8.全面提升用户体验。坚持为民、惠民、便民,顺应万物互联、万物皆屏、万物皆媒趋势,创造更好体验。推动固移融合、台网协同,加快新型广电智能终端和应用的研发推广部署,优化互动体验,发展大屏连小屏、小屏回大屏、多屏连用户等新模式,加快推动高质量视听和综合服务终端通、人人通、时时通,推动服务的智慧化、便捷化、个性化,满足用户跨屏、跨域、跨网、跨终端无缝衔接服务的需求。 四、全面加强内容建设与供给 9.提高精品内容的持续供给能力。深入实施舆论引导能力提升工程和新时代精品工程,从创作生产的源头发力,做精做强做专全媒体内容,不断创新新闻宣传和文艺宣传。强化主题主线宣传,多层次、多角度、多方式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党的声音传得更开更广更深入。准确及时发布融媒体新闻信息,为其他媒体转载提供新闻信息源,牢牢掌握网络舆论场主动主导权。加强现实题材创作生产,运用新方法讲好故事,提高亲和力表现力感染力,推出更多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扛鼎之作。提高定制化、个性化、精准化供给能力,提升内容传播效果。深耕专业化、垂直化、场景化内容服务,推动视听科创与文创应用,提高精品内容成果转化率、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10.加大高新视听内容供给。加快建设全媒体内容供给体系,统筹考虑音频节目、短视频、竖屏节目等形式,针对不同场景和需求提供丰富多彩的内容。强化艺术与技术深度融合,加大移动端内容产品制播力度,加强超高清视频、沉浸式视频、互动视频、VR/AR/MR视频等高新视听内容供给,提供全息化、沉浸式、交互式视听体验。用新理念新技术支持云端化、智能化、专业化、社会化生产,提高内容质量和供给效率。 11.充分开发利用版权。加强对品牌、版权和数据等无形资产的合理开发、规范使用,防范侵权盗用。保护原创积极性,保护开发内容创意、工作室团队、播音员主持人等核心资源。加强媒体资产智能化、规范化开发利用,统筹建设高效信息发布和交易平台,综合利用区块链等先进保护技术,创新完善收益分享制度。 五、强化先进技术创新引领 12.加快升级传播体系。深入实施智慧广电战略,打造智慧广电媒体,发展智慧广电网络,一体化推动广电5G网络建设和全国一网整合。围绕高新视听、多终端融合传播等典型场景,推出一批应用示范标杆项目,加快广电新基建和5G应用,打造广电5G应用平台,建设智慧广电数据中心,推进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加快有线、地面无线、卫星等相互融通、智能协同,构建高速、泛在、智慧的新型传输覆盖体系,形成广播通信协同、大塔小塔联动、有线无线融合、大中小屏互动的全媒体传播格局和用户服务体系。智能配置“云、网、边、端、业”要素,提升综合业务承载能力。 13.加快大数据创新应用。构建数字经济环境下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新业务模式,加快用户服务、政务服务、社会服务等大数据汇聚应用,构建互联互通互用的大数据系统,做好各类数据保护,丰富开源工具和数据服务,推动内容生产、服务、流程和运营的转型升级,增强传播平台一站式服务和灵活应对新业务场景能力。建立行业大数据基础信息平台,打通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传播之间、视听节目制作传播各环节之间的信息孤岛,加快行业信息服务的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 14.提升核心技术能力。大力实施“广播电视迭代行动计划”,坚持需求牵引、适合管用、安全可靠原则,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成果,多技术集成创新,加强关键技术自主创新和专业团队培养,注重关键技术标准、专利转化,构建新技术生态。引导多元主体参与智慧广电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产学研用深度结合、全产业链协同推进,鼓励技术工具和平台能力共享,深化与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行业组织等协同创新,补齐短板,加强成果转化和优势输出,为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持续动能。 15.保持对新技术的战略主动。高度关注新技术发展,深入研究颠覆性技术可能带来的技术变革,主动跟进、兴利除弊、为我所用,防范新技术应用引发风险,确保技术和内容安全。将技术应用与行业需求有机结合、业务研发与产品开发有机结合,运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算法”。培育更高技术格式、更新应用场景、更美视听体验的高新视听新业态,拉动相关设备生产及消费。加强5G、4K/8K、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在全流程各环节的综合应用,抢占全媒体时代战略高地。 六、加快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16.优化媒体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以全媒体思维重塑广电媒体组织架构,以全媒体产品和服务为核心,以互联网为主阵地,优化生产传播各环节,整合采编制作力量,构建集约高效的新型采编制作播发流程,建立全媒体指挥调度体系。健全全媒体绩效考核,移动端首发、优发相关指标权重总和一般应高于50%。用好项目制、工作室、产品事业部等各种内容生产组织和运营方式,实行灵活运行机制,赋予必要的人财物使用支配等自主权,打造自有优质网生内容、网红队伍和社交圈,形成个性化品牌集群,具备条件的可以全资或控股形式公司化运营。 17.用好市场机制。增强市场竞争意识和能力,鼓励通过合资合作、兼并重组、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上市等打造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新型广电企业。创新完善多渠道投融资机制,支持广电机构控股或参股互联网企业、科技企业,推动媒体融合项目技术研发、市场开拓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源有效对接。支持符合条件的广电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稳妥开展跨所有制并购重组。开展“媒体+”多元业务,构建“广电+”生态体系,实现事业产业有机统一、良性互动,增强自我造血机能,推动可持续发展。 18.构建区域协同发展新格局。积极对接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在宣传、技术、产业、对外合作交流上整合资源、协同发展,服务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强化制度保障,支持结合区域优势特点,推进节目联合制播、服务便利互通、产业联动发展,共建共享新平台、新品牌、新业态。鼓励建立区域协作体,有序推进跨地区、跨层级、跨行业、跨媒体资源整合,逐步建成几家区域级乃至全国性、骨干型新型主流媒体集团,充分发挥规模效应,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实力。 七、推动全媒体人才队伍建设 19.创新人事和分配制度。健全成就、机会、报酬三位一体的激励机制。支持建立首席制、领衔制等岗位聘用制度,拓宽各类人才发展通道。落实中央有关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支持广播电视企事业单位建立符合政策精神和行业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和人才管理制度。支持建立全员岗位聘用制度,实行定岗定责、同工同酬、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强化轮岗交流、双向选择机制,优化队伍结构。实行分类绩效考核,与评先选优、职称晋级等挂钩,多劳多得、优劳多得、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实施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科研成果转化奖励。坚持业绩导向,向一线岗位倾斜,拉开二次分配差距。支持广播电视企业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中长期激励,激发内生活力。 20.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落实人才激励政策,坚持德才兼备、唯才是用,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打破身份等限制,建立健全全媒体人才职称制度体系,畅通广电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为高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提供特殊支持、开辟绿色通道,对特殊人才给予特殊待遇。支持以有效形式吸引外部人才加入各类广电工作室。采取对口支援省市“传帮带”、合法兼职创业等积极措施,加快改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专业人才匮乏状况。 21.健全人才培养体系。深化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教育实践工作及全媒体采编制作能力的培训,提高政治能力和专业本领。全面加强培训供给,加大培训投入预算,强化系统性技能培训,匹配不同岗位需求、支持员工转型和技能提升。综合运用线上线下培训、实操演练、比赛选拔等方式,分层分类、按需定制,提高培训效能。深入实施行业“领军人才工程”和“青年创新人才工程”,建好用好专家库,发挥高端人才引领作用,提供干事创业平台,大力培养青年业务骨干、复合型人才。鼓励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外部机构规范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壮大行业人力资源储备。 八、大力推进管理创新 22.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体系。坚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实行一个标准、一体管理,落实导向管理全覆盖要求,强化主管主办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压实传播平台对内容管理、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推动建立行业从业主体信用激励和惩戒管理机制。引导行业组织在服务媒体融合、规范行业秩序、开展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完善资质管理。推进广播电视媒体融合智慧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监管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坚持法治与技术手段并重,提升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营造统一、公平、有序的良性竞合环境。 23.突出改革实效。鼓励广播电视媒体融合改革创新,支持先行先试、应用示范,推动部际合作、部省共建融合发展项目,建好用好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创新中心、各类实验室、各类支撑服务平台、产业基地(园区)。放大广播电视媒体融合优秀案例和产业重点项目的示范引导效用和带动作用,发挥创新中心、实验室的孵化效应和产业基地(园区)的集聚效应、规模效应,推动产业聚合发展和全产业链发展,支持融媒体产品服务走出去。编制广电媒体融合发展指数,支撑行业管理和服务。 24.加强媒体融合考评。把推进深度融合发展成效纳入广电机构领导班子和个人考核体系,与年终考核、双先评选、领军人才评选等挂钩。推动建立健全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给予新媒体业务和融合平台必要的培育周期,保护推动深度融合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担当作为。充分利用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广电视听融合传播基础信息平台,科学评价视听内容融合传播效果。 九、加强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25.强化党的领导。各级广电部门机构党委(党组)要将推进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作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研究部署、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工作落实,压紧压实责任。主动争取当地党委宣传部门的指导和政策支持,把好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的方向导向。 26.用足用好财税金融政策。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创新现有资金渠道对广电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支持方式,争取各级财政资金对广电媒体融合发展业务的扶持,专款专用,提高配置效率、使用效益。推动财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巩固宣传舆论阵地、提升媒体融合效果提供保障。加强要素市场化配置,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更好发挥各类基金作用,增强发展动能。 27.强化督察指导。将党的领导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加强媒体融合发展的督察指导。把媒体融合发展作为“一把手”工程,班子成员全员参与、协同配合。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分类指导、强化落实,坚持台账式督察,指导监督与正向激励结合,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实效。 28.加强组织保障。各地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辖区内配套政策和具体举措的出台落实,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工作情况,积极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发展规划。加强同各部门沟通协调,配套完善联络会商机制,积极争取政策、资金、人才、数据等支持,完善政策法规,优化审批服务,加强扶持引导,面向发展需求不断加强和改善政策供给。
专栏2021-03-04 -
商务部发布《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行业标准【发布单位】电子商务司【发布文号】2021年第1号【发文日期】2021年02月08日 《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SB/T 11227—2021)行业标准日前经商务部公告,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涌现,市场主体规模不断扩大,类型日趋复杂。同时,信用信息分散,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引起交易成本增加,制约了行业高质量发展。 商务部电子商务司针对这一问题,以企业诚信档案为切入点,组织相关单位在广泛征求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行业标准。该标准提出了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的信息来源和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将指导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关社会组织等依照统一的标准,建立、评价并不断完善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为推动多方共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供技术支撑。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界定适用对象。标准根据《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企业既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自建网站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也包括通过其他网络渠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如社交电子商务企业等),以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如物流快递公司、金融支付公司等)。 二是明确如何建立诚信档案。标准结合电子商务企业经营实践,提出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应包括的五类信息,分别是基础信息、经营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以及信息来源、信息采集、信息核验的具体要求,涵盖建立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的基本要素。 三是明确如何评价诚信档案。标准聚焦于评价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的质量,提出了评价指标、计算方法、评价结果释义和跟踪评价要求。评价结果为量化结果,反映诚信档案的完善程度,可指导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信用建设,补齐信用短板,完善诚信档案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诚信档案评价结果与企业信用状况并无直接关系。 四是提供操作指南。标准以附录形式,给出了各项评价指标的详细说明,及指标计算过程的具体示例,为相关当事人实施标准提供了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的指南。 目前,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已在全国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开通“信用共建”板块(网址https://dzswgf.mofcom.gov.cn/xygj.html),上线“电商企业信用共建”微信小程序,支持企业自主建立维护诚信档案,公开诚信档案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为标准搭建了应用场景。下一步,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将加强标准宣贯,推动标准应用,引导更多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参与信用共建,营造多方共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良好氛围。附件:《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SB/T 11227—2021)
专栏2021-03-03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管司(邮编:10082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inyongjianshechu@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5日。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2月18日 附件下载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pdf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专栏2021-02-26 -
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办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加强财会监督工作,使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融合、协同推进,把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现予印发,请参照实施。 附件: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2月3日 附件下载: 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doc 相关文章: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建立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机制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19日
专栏2021-02-26